泰州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规〔201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施行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泰政发〔2023〕93号》规定,继续施行。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文件名称包含“暂行”的,有效期至2025年11月20日;其他文件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0日。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1日
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的最高荣誉奖,其宗旨是激励我市广大青少年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勇攀科学高峰,增强科技创新实践能力,培养科技后备人才,加快推进泰州创新型城市建设。
第二条评比范围为全市在校中小学生(包括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等)。
第三条 “市长奖”每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市长奖”提名人选不超过20人,其中“市长奖”获得者不超过10人,其余为“市长奖”提名奖。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学校和主要科技辅导老师分别授予创新教育摇篮奖和科技辅导奖。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设立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市长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为提高科技创新教育质量,科协和教育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教育培训,努力提高全市中小学科技辅导老师的指导水平和学生的科技创新实践能力。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六条申报者应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积极向上,具备较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精神,踊跃投身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
第七条获得下列奖项之一的第一获奖者可以申报“市长奖”:
1.获得全国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一等奖;
2.获得“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等奖(教育部、中国科协主办);
3.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三等奖以上奖项(中国科协、教育部、科技部等八部委主办);
4.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青少年科技竞赛二等奖以上奖项;
5.获得“江苏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竞赛一、二等奖(省科协、省教育厅等单位主办);
6.获得机器人竞赛省级一等奖以上奖项;
7.获得“江苏省职业教育创新大赛”一等奖(省科协、省教育厅等单位主办);
8.获得“金钥匙”科技竞赛省级团体决赛特等奖和个人特等奖(省科协、省教育厅、省文明办等单位主办);
9.获得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科技创新成果一等奖;
10.经专家鉴定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一定的推进作用的国家发明专利(第一发明人);
11.获得在全市有影响的突出创新性项目表彰,但每次表彰不超过1人。
第八条参评奖项的获奖时间为上年的6月1日至当年的5月31日。对已获得“市长奖”的学生,必须以不同的项目,再次申报“市长奖”。
第三章评选程序
第九条各市(区)评选推荐工作由各市(区)科协牵头,会同本级教育、科技等部门共同推荐本地区的“市长奖”参评人选。
第十条市级直属中小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的“市长奖”参评人选由市教育、人社等主管部门评选推荐。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应根据申报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准确的评价材料,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推荐要求的候选人提交专家评审组(专家评审组将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组成)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市主要媒体上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进行核查处理,并将核查结果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三条评审委员会根据初评结果,召开评审会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人选和奖励标准。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对获奖者和获奖单位进行表彰,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者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对获奖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四章评选责任
第十五条评审委员会委员、专家评审组成员和相关工作人员与“市长奖”候选人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予以回避。
第十六条对以非法取得他人科技创新成果参评,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参评,经查实的,取消评选资格;若已获得“市长奖”的,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移交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协助他人骗取“市长奖”的,由评审委员会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评审委员会委员及专家评审组成员在“市长奖”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取消评审资格,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泰州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审委员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