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宁人社〔2017〕253号
各区(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江北新区社会事业局,浦口区社保中心:
现将《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17〕1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非本市户籍人员延长缴费问题。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延长缴费地确定在我市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到我市居住地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延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在我市居住的可到其在我市最后一个参保单位所在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延缴手续,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向延缴所在区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问题。参保人员以企业职工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累计超过3年(含3年)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参保人员不得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但由企业参保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续保时,可从续保当月向前补缴该转续期间中断的养老保险费,补缴年限不超过6个月。
三、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办理问题。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区转移接续业务时,对转入人员,应审核其缴费年限中是否存在补缴信息,对存在累计补缴超过3年又不能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补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的,或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不予办理接续手续。如其坚持要求转入我市,则经本人书面申请,在将其转入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涉及补缴期间个人账户部分退还本人、不予认定补缴期间缴费年限后,再办理相关接续手续;对转出人员,因转入地不认其在我市一次性补缴期间的缴费年限而提出退费申请的,可将其以企业职工身份补缴期间划入个人账户部分和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期间的全部缴费退还本人。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非本市户籍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延续缴费申请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