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14〕1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促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4日
关于促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城市综合体是集多种经济和生活功能的有机建筑组群,是展现城市综合竞争能力和方便居民日常生产生活的重要载体。近年来,我市规划建设并相继投运了一批重大城市综合体项目,为稳增长扩内需大局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我市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的探索实践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较为突出的矛盾和问题,需着力予以化解,如市场容量把握、项目布局规划、科学有效管控、行业持续发展等。为促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建设导向
(一)指导思想。以更好地满足居民生产生活需求为导向,按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总量控制、强化管理”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调控作用,健康有序推进城市综合体建设,更好地服务于满足和扩大本地消费、引导和创造外来消费,积极扩大消费总量、丰富消费内容、引领消费方式、提升消费级能,全面彰显百年工商名城传统和特色,为构建现代商业商务体系奠定基础,扎实推进“四个无锡”建设。
(二)遵循原则。一是坚持规划引领。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利用规划等,完善城市综合体发展规划和近期建设布局规划,科学安排城市综合体项目空间、业态布局。二是坚持市场导向。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遵循市场经济规律,项目建设由投资主体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担风险。三是坚持分类调控。科学安排城市综合体项目用地出让计划,合理调控特大型和大型商贸综合体项目建设,有序新建一批新型业态、重点开发区域、以自持自营为主的综合体项目。同时,切实规范在建项目管理。四是坚持完善体系。不断完善市级、区级、社区级综合体服务功能,加快构筑起布局合理、结构协调、层次分明、功能健全的现代商业商贸设施体系。
(三)发展重点。当前,城市综合体项目一般指具有商业、办公、居住、酒店等基本功能,兼具会议、文化、旅游、娱乐等多种功能,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且非住宅面积超过50%的项目。发展重点是:一是有序推进主题型城市综合体项目建设。发展高品质、大体量、主题型综合体项目,特别是以文化、旅游、休闲、体验、健康、养老等新兴服务业为内容的重特大项目,切实带动提升我市服务领域相关行业的发展水平和集聚程度。二是科学引导社区特色型综合体项目有序开发。以改善民生条件和满足居民生活需求为目标,以社区服务和专业服务为特色,在适宜地区,规划布局数个由住宅群、睦邻中心、活动中心、中小型商贸场所等构成的综合体项目。三是积极开展小城镇、新城镇产城融合型综合体建设试点。根据国家城镇化发展导向及我市城市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在产业特色明显、经济基础较好、常住人口较多的乡镇和新城,尝试建设产城融合的综合体项目,提升小城镇和新城镇发展水平。四是合理布局一批交通枢纽型城市综合体项目。以城铁、高铁、空港及轨道交通等大型基础设施为依托,合理规划并适时动工建设一批功能性载体项目,提升大型基础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优化规划布局
深入评估现行城市综合体规划布局的实施效果,准确把握市场发展规律,抓紧编制城市综合体建设专项规划并及时公布实施,明确各区、区域城市综合体建设的类型和总量控制要求,有效引导投资行为。
(一)严格控制在主城区新设大型综合体项目。在中心商务商贸区、太湖广场商贸区、吴桥文化广场商贸区、河埒口商贸区等区域,严格控制新设以大型商场、酒店、办公等功能为主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并视房地产市场、相关行业发展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同时,积极促进现有项目提档升级,不断增强主城区商贸资源配置水平。
(二)优化重点新城大型商贸综合体布局。在太湖新城、新区科技新城、锡东新城、惠山新城等重点区域,为促进产城融合,拉动人气提升,可适当规划、布局、建设一批新的大型商贸综合体项目。实施时序需视区域内现有城市综合体建设经营情况,并根据规划地段周边地区的人口及人流量、消费基础、交通条件等,经充分论证后予以确定。
(三)开展小城镇产城融合型综合体项目建设试点。根据我市城市现代化、城乡一体化发展规划,并结合新市镇规划体系,研究制定小城镇综合体项目规划,推进产业发展和城市化发展相互融合,不断探索新型城镇化道路。近期,选择1-2个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进行试点。
(四)合理布局交通枢纽型城市综合体项目。以土地综合利用开发为主要模式,以立体开发、功能融合、节约集约为建设要求,在与城铁、高铁、空港及轨道交通等基础设施相关的适宜范围内,规划、布局、建设一批交通枢纽型城市综合体项目,促进综合体项目与大型基础设施互动发展。
三、完善政策体系
对城市综合体项目不再实施直接减免建设规费等扶持措施,而是按照项目所属地区、行业类别,并结合后期经营情况,分级分类施行差别化的城市综合体发展政策。
(一)施行特大型综合体项目一事一议扶持政策。对高品质、大体量、主题型并以自持为主的重特大综合体项目,特别是以文化、旅游、休闲、体验、健康、养老等新兴服务业为内容的重特大项目,以最优政策、最优服务、最优环境,全力保障此类项目招商引资、落地建设工作,并以市级为主,“一事一议”制定优惠措施,“一体一策”进行适度扶持。
(二)加强项目前期预审管理。其中总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且非住宅面积超过50%,或总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商业商贸类项目,在地块出让前由市规划委员会按照相关规定组织科学论证,从严审核把关,进行统筹管理,提出前期规划条件。
(三)加强城市综合体项目分割销售管理。对新建城市综合体项目,投资主体门槛、自持物业比例等要求,应在地块出让前先行明确并列入地块出让合同。自持物业比例一般应不低于非住宅部分的50%,需整体运营的商场、酒店等用房不可分割销售。对分割销售部分,须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方可实施,并在项目核准时从严控制。
(四)保障城市综合体项目及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重点支持发展的城市综合体项目,特别是特色型综合体项目中有关公益、公共服务方面的内容,可按相关规定分别享受优惠扶持政策。各类优惠政策,一般应在项目开业后兑现落实。
四、规范市场管理
采取更加市场化的手段,将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调控工作重点集中在前期规划和事中事后监管上,努力引导城市综合体项目合理布局、有序建设。
(一)完善项目标准体系。完善城市综合体建设专项规划体系,并分类建立行业标准,针对不同类型、层级、规模、区域的项目,建立健全与人口规模、区位交通、消费水平相对应的商业设施标准体系。
(二)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推进城市综合体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及时从“开发商”、“投资商”向“经营商”转变,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对自持经营的商业地产,不得随意处置,并保持物业高水准运行,营造良好经营环境。引导业主单位进行综合体项目主体功能再设计,开展特色经营、品牌创建、错位竞争,不断提升经营水平和经济效益,努力打造新商圈。
(三)建立长效监管体系。及时公布城市综合体项目规划布局、扶持政策等内容,加强商业建筑总面积、商业零售面积、人均商业面积等方面的指引,有效提供决策参考,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和联动监管机制,定期召开城市综合体项目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情况分析会议,及时识别风险,主动介入化解,不断提升我市城市综合体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