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镇江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中干部身份女职工退休年龄请示的复函
苏人社函〔2012〕3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中干部身份女职工退休年龄的请示》(镇人社发〔2012〕10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1978年《国务院关于干部、工人退休暂行规定》(国发[1978]104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女干部为年满55周岁,女工人为年满50周岁。之后国家又陆续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 (
劳社部发〔1999〕8号)等一系列文件,均重申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女干部为55周岁。我省《
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苏劳社险[1999]10号)和《〈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
苏劳社险〔2007〕24号),也均按照国家规定明确企业女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
劳动法》实施以后,国家对企业的劳动用工和薪酬制度进行了改革,企业在内部放开了劳动用工制度,逐步打破干部和工人界限,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并推行岗位技能工资制度,无论是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都以岗论薪,按职定酬。但是,国家从未明确取消企业的干部和工人身份。企业在用人制度中打破干部、工人身份界限不等于取消干部、工人身份。具体到退休制度上,国家对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并没有改变。
你局提出的“离开管理或技术岗位的企业女干部,可按女工人50周岁退休的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议目前缺乏政策依据,也不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的发展方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