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条款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制定日期 |
已废止、失效条款或内容 |
需要修改的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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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
2011.12.31 |
一、纳税人应当在本市地方税务机关或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但其车船需要向车船管理部门办理车船登记的,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其车船也不需要向车船管理部门办理车船登记的,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六、个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之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可以在就近的区县税务机关办理,使用银行卡当场缴纳税款。 八、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4号)、《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6号)、《关于外国驻沪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46号)、《关于车船税税款收缴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10〕18号)同时废止。 |
一、纳税人应当在本市税务机关或依法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 二、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但其车船需要向车船管理部门办理车船登记的,车船税由车船登记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其车船也不需要向车船管理部门办理车船登记的,车船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六、个人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之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可以在就近的区税务机关办理,使用银行卡当场缴纳税款。 八、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4号)、《关于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6号)、《关于外国驻沪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沪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免征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沪地税地〔2007〕48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地税地〔2008〕46号)、《关于车船税税款收缴问题的通知》(沪地税财行〔2010〕18号)同时废止。 |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11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4号)规定,第五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第五条废止或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本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若干意见的通知》 ( 沪府发〔2011〕95号
)有关规定,现将本市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