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涉外经济凭证恢复征收印花税的通知
辽地税二〔1994〕7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2-07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国家税务局先后以(89)国税地字第102号《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对外贸合同暂缓征收印花税的批复的通知》、国税函发(1990)104号《关于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征免印花税的通知》、(91)国税发006号《关于部分涉外经济凭证继续免征印花税的通知》文件中规定对外贸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险业务凭证,在1993年底前,暂缓征收印花税。此规定已经到期。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从1994年1月1日起恢复对上述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外贸合同及涉外保险凭证征收印花税。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