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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大地税函〔2010〕13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0-08-19

税谱®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5〕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基层局:

为了加强我市“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现就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应当采取“重置成本评估”、“发票加计扣除”或“定率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由纳税人自行选择缴纳方式,并填写《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申明表》(见附件),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纳税人选择的方式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税款。
本通知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个人转让非住宅“二手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式申明表.doc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