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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的通知
苏建函房〔2009〕6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2019〕第26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第26号 )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告〔2021〕第10号规定,删除第八点中的“要加快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售代理机构和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完善房地产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对有关企业、从业人员在商品房预售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曝光。”


各市、县(市)建设局、房管局:

最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785号),并对进一步规范房地产销售行为有关问题提出了六点要求。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通知如下:
一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各地要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条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原则上应当以项目为单位申请预售许可,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对开发建设规模较大、实行分期开发和分期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可按照分期开发的规模申请预售许可。
二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方案管理。各地在核发预售许可证时,要加强对预售方案的审核。预售方案应当提供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规划建设方案,详细说明项目基本情况、项目楼盘表、项目用于销售以及企业保留自有的情况、项目建设进度计划情况、落实预售资金监管情况、项目销售计划和销售方式、预售价格及价格调整方式等内容。
三是要规范开发企业推盘销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销售商品房。开发企业应一次将取得预售许可的全部房源上网销售,不得以各种借口分批、分次销售,严禁捂盘惜售、囤积房源,不得进行虚假交易、炒卖房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定、登记、选号等)的名义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等各种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四是要加强现场预售信息公示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应将预售方案中相关信息在销售现场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现场公示的信息必须与申请预售许可时提供的信息、房产管理部门网上公示的信息保持一致。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后必须通过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系统进行即时备案,并及时修改现场楼盘表中的相关信息。
五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后的变更管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的在售商品房项目,如因规划等发生变更使申请预售许可时的相关内容和预售方案发生变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持相关变更文件,及时到原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部门批准的变更文件办理预售许可变更登记手续,并及时更新网上公示内容。
六是要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制度。各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制度的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电子)项目手册》上记录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项目开发建设状况,相关内容应与预售方案一致。
七是要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并专项用于购买开发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法定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
八是要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重点围绕房地产项目审批、开发、交易等环节,对在建并已进入预售环节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对违反商品房预售菅理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予以查处。
九是要建立和完善商品房预(销)售监管工作机制。各级房地产开发、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通过联合检查、会办和案件移交等方式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营造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保持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转发《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办房函(2009)785号)


江苏省建设厅      
  2009年10月12日    

来源: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