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关于拓展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功能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人社规发〔2015〕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23年11月6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探索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新模式,拓展个人账户使用功能,扩大医疗保障范围,充分发挥个人账户资金共济作用,提高个人账户基金使用效率,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较大的参保人员,可按照本人自愿原则,用于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或运动健身。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往年结余金额在3000元以上至6000元以下的,往年结余金额在6000元以上的,可分别将1000元和2000元限额的个人账户资金,用于购买健康险、意外险等商业保险或用于运动健身,两种用途可以重叠。
二、本通知所指商业保险产品应该符合提高医疗救助力度,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个人负担,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错位发展的基本原则,并经过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被保险人为参保人员本人。参与准入的商业保险公司的产品通过政府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认。
三、本通知所指参保人员运动健身的体育健身场馆的审核与确定,应遵循资质设施齐全、诚信守法经营;方便优惠参保人员运动健身并便于管理;具备多个运动健身项目的综合性运动健身场馆等原则,要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合理布局,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具体体育健身场馆管理办法由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另行制定。体育健身场馆一经确定,有效期原则为2年。
四、社保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及时与获得准入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并对两项业务分别制定经办管理的具体流程,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宣传,扩大参保覆盖面,切实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五、江阴、宜兴可根据通知精神参照执行。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无 锡 市 财 政 局
201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