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 【全文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 (二)(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2016年后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 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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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