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改进房地产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8〕16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1-24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10〕18号
)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第一条废止。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和租赁房产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第二、三、四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废止第一条;废止第二条第(二)项和第三条第(二)项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局内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拉动内需政策措施,应对当前国际、国内严峻的经济形势,进一步促进我区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实施中央政策措施总体要求,现结合我区
房地产税收征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如下改进意见: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的税收管理意见
(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普通住宅,按0.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非普通住宅,按1%-1.5%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铺和其他房产,按1.5%-3%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废止】二、关于二手房交易的税收管理意见
对个人转让应税房产应征收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根据所转让房产的情况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1.个人转让住宅房屋统一按6.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1%。
2.对个人转让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统一按7.5%的综合征收率征税,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个人所得税2%。
【废止】三、关于房屋出租的税收管理意见
对个人出租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纳税人可选择以下方式计算缴纳,一经确定的计算缴纳税款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一)分税种计征方式: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分税种计算缴纳各种税费。
(二)综合征收率计征方式
1.个人出租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6.65%。其中营业税1.5%、城市维护建设税0.105%、教育费附加0.045%、房产税4%、个人所得税1%。
2.个人出租商铺和非住宅房屋的综合征收率为11.51%,其中营业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0.35%、教育费附加0.15%、房产税4%、印花税0.01%、个人所得税2%。
【废止】四、以上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对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5%或1%的综合征收率相应降低。2008年底以前涉及的应税事项按原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及时报告区局。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