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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对农垦系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江苏省关于对农垦系统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苏劳社险函〔2006〕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农场非职工人员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问题的请示》(苏垦集劳[2006]182号)收悉。经研究,对原为农垦系统农场职工、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接续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为农场职工,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后又在其他单位重新就业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至新就业的工作单位所在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二、原为农场职工,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后从事个体经营或以灵活就业方式获得劳动报酬的,可从2006年7月1日起仍在农垦系统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者身份参保;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可按照我省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规定执行;2006年6月底前至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年限暂做中断处理,是否可以补缴另行研究决定。
   三、江苏省农垦社会保险管理处应将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参保的人员与农场参保职工加以区分。原不是农垦系统农场职工的人员不得以灵活就业者身份在农垦系统参保。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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