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锡政发〔2016〕1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8日
无锡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明确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强化医疗机构管理,根据《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和《
无锡市社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一)二级医疗机构;
(二)医疗美容医院、医学检验所、疗养院;
(三)市专科防治院(所);
(四)100张床位以上(含100张)的护理院;
(五)急救中心、急救站;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
第三条 下列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市 (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一)一级医疗机构;
(二)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含医学检验所、急救中心、急救站);
(三)100张床位以下(不含100张)的护理院;
(四)市(县)、区专科防治院(站);
(五)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类型医疗机构。
第四条 上述医疗机构中如涉及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外商设置独资医疗机构、或者中外合资合作设置医疗机构的,应当由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条 严格执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规定。按照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权限,规范医疗机构审批、登记、变更程序。
医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及条件。
第六条 规范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现场评审制度、告知承诺制度、公示制度和备案制度。
第七条 强化医疗机构执业校验管理。建立健全辖区内医疗机构名录库,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执业校验。
第八条 加强医疗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强化监管。
第九条 建立医疗机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完善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和监管档案,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果运用,加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力度。
第十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由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无锡市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