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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无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无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锡政办发〔2014〕13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智慧无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8月25日

智慧无锡建设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为推进智慧无锡建设,根据《智慧无锡建设三年行动纲要(2014-2016年)》(锡政发〔2014〕45号)精神,市政府设立智慧无锡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为规范智慧建设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和用途

  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智慧城市“一中心、四平台”项目建设。对列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智慧无锡应用提升项目、社会化智慧应用项目、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工作等方面予以适当支持。

二、支持类别和内容

  (一)“一中心、四平台”项目

  支持无锡城市大数据中心、电子政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城市管理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经济运行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民生服务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工作。

  (二)智慧应用提升项目

  列入市政府重点支持的智慧政务、智慧时空、智慧交通、智慧环保、智慧水利、智慧电力、智慧建设、智慧城管、智慧安防、智慧粮仓、智慧教育、智慧文体、智慧健康、智慧养老、智慧社区、智慧家居、智慧园区、智慧工业、智慧农业、智慧商贸、智慧物流、智慧金融、智慧旅游等方面具有公益性、全局性的综合信息化平台、数据库等项目。

  (三)社会化智慧应用项目

  采取“企业申报、综合评奖”的形式,每年评出10—20个智慧智慧城市应用创新奖、成就奖,给予表彰奖励,并将成果在展示馆中向社会展示。

  (四)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三、管理和申报程序

  (一)市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办公室(设在市信电局,以下简称市智慧办)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明确申报重点、申报资格和材料内容等要求,会商市财政局联合下达申报通知。

  (二)智慧应用提升项目由市级部门报送市智慧办,社会化智慧应用项目由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市(县)、区智慧城市建设分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申报材料。各市(县)、区智慧城市建设分管部门负责初审,出具推荐意见并正式行文报送市智慧办。

  (三)市智慧办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相关论证,并提出专业论证意见。必要时引进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论证。

  (四)市智慧办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对通过专业论证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确定年度支持(奖励)项目和支持(奖励)金额,报市政府审定。

  (五)智慧城市“一中心、四平台”项目、智慧城市建设推进工作项目由市智慧办按照政府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办理,组织专家论证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六)市各预算单位承担的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应实行招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绩效评价和监督

  (一)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扶持资金相关要求,及时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有序推进、按时完成。

  (二)同一单位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物联网专项资金等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智慧城市重点工程中涉及物联网项目的,由市智慧办提出建议,由物联网产业推进办公室扎口管理。

  (三)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对于违反规定,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专项资金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单位,除将已拨付的建设资金全额收回上缴财政外,记入单位诚信记录,3年内不得申请各类政府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四)市智慧办负责加强对支持项目和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价,对扶持项目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市财政局负责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建设资金的重要依据。

五、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智慧办、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