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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3〕2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2018年4月28日)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锡政规〔202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规范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9月9日

关于规范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2013年9月)

   为了规范市区符合条件的国有土地拆迁保障房转为经济适用住房(以下简称“转性经济适用房”)工作,保障被拆迁家庭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明确适用范围

   本意见所指的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住房,仅适用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正式实施前已经启动拆迁安置且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房用于国土住宅拆迁安置权证办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9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的国有土地拆迁安置项目。

  二、规范转性经济适用房购买管理

  (一)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购买手续

  1.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对拟安排入住、或已经入住的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家庭进行登记造册;

  2.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标准,对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的家庭进行资格初审,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建设局(征收办)对各区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家庭拆迁安置情况进行扎口审核;

  3.经审定符合购买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条件家庭的清册和资格审批表,由各区人民政府指定职能部门,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纳入市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平台统一管理。

  未经审定和备案或者经审定不符合购买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被拆迁家庭,不得购买转性经济适用房。

  (二)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购买手续、已经分配使用的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由投资建设主体对使用的家庭进行登记造册,并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完善相关的购买手续;对尚未安置的家庭,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征地拆迁安置房用于国土住宅拆迁安置权证办理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1〕29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购房人,依照经济适用房管理有关规定,享有签订购房合同、索取购房发票、申请抵押贷款、网上查询等权益。

  1.享有签订购房合同权益。市住保房管部门应当向各区建设主体提供规范的经济适用房制式合同,方便建设主体与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购买人签订购房合同。

  2.享有索取购房发票权益。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可以要求建设主体开具购房发票;建设主体应当提供正式的税务票据。

  3.享有申请抵押贷款权益。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办理初始登记后,购买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申请公积金抵押贷款,市房屋置业担保公司应当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费用按照市经济适用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同标准执行。

  4.享有网上查询权益。已经签订协议并分配入住的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各区应当及时向市住保房管部门提供项目名录、房源清册和入住对象的电子文档,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房管政务网“住房保障”相关栏目中进行公示。

  三、规范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转性管理

  (一)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应当经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各区应当及时对2012年12月31日以前已批准的转性经济适用房和已经分配使用但尚未履行批准手续的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报送市建设、住保房管、国土等部门备案。经市政府批准的转性经济适用房,方可纳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范围。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应当在办理初始登记前向房屋登记机构进行申报。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可以办理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已经签订购房合同的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因补签网上合同涉及到改动合同签订日期、推迟购买人上市交易期限等因素,不利于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原则上不再进行网上合同备案。

  (三)经市政府批准的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权属登记。建设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完善拆迁用转性经济适用房相关建设手续,及时进行建设项目初始登记工作。市住保房管和国土部门应当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转性经济适用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转性经济适用房购买人在办理有关权证时,应当按照规定足额缴纳房屋大修理基金、电梯维修基金等相关费用。

  四、规范转性经济适用房交易管理

  (一)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转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上市交易时间条件:取得房屋满五年,取得起始时间为拆迁安置协议生效之日。

  2.上市交易权属条件:依法取得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证、土地证等有关证件。

  3.上市交易其他条件:按照标准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

  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标准,由市财政、国土、住保房管、建设、物价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二)转性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税费和确权,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等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无锡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