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5〕3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5-12-02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离任回国进境自用车辆缴纳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180号
)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驻外使领馆享受常驻人员待遇的工作人员(不包括驻港澳地区内派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其他我驻境外机构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馆员)在办理
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时,除按照现行规定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我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1份复印件;
二、征收所在对馆员申报资料审核齐全无误后,将《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原件及复印件、护照复印件做为档案资料留存。
三、对2005年2月1日后已按车辆最低计税价格申报计算而多缴纳的税款,馆员可申请办理退税。在填报《
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的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原完税证明(正本);
(二)原《
车辆购置税缴税凭证》;
(三)车主的身份证明;
(四)本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所列资料。
200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