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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1〕12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行为,促进竞赛活动的广泛开展,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评价机制,构建高技能人才快速成长平台,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尊重技能”的良好氛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政府部门、行业、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各级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赛是指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密切结合生产经营实际开展的、有组织的群众性技能竞赛活动。竞赛以提高劳动者的操作技能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宗旨。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统筹和指导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竞赛的审批、备案、汇总和竞赛计划的统筹安排。
   第五条  举办竞赛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效性原则。主办单位应根据国家高技能人才培养方向和地区、部门及企业的实际需求状况,选择技术复杂、通用性广、从业人员较多、影响力较大的职业(工种)或选择本行业影响较大、专业性较强的职业(工种)开展竞赛活动,以更好地推动职业培训工作和促进广大劳动者提高职业技能。要优先选择国家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以及就业面较大、发展较迅速的新职业组织开展竞赛,促进竞赛与企业生产发展紧密结合。
   第六条  竞赛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分级分类
   竞赛按层次分为省、市和大型企业三级。按类别分为二类,跨行业(系统)、面向全社会的竞赛为一类竞赛;单一行业(系统)、部分地区参加的竞赛为二类竞赛。大型企业竞赛不分类。
   同行业、同职业(工种)的省级竞赛,原则上间隔一年。
   (二)竞赛冠名
   省级一类竞赛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冠“江苏省”或“全省”等竞赛名称;省级二类竞赛由省级行业(系统)、部门或协会等牵头组织,冠“江苏省(或全省)**行业(系统)**职业(工种)”等竞赛名称;其他竞赛不得冠“全省”或“江苏省”等名称。
   第七条  参赛选手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工作能力、较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高的职业技能水平。主办单位对报名参加初赛的选手,一般不宜设置身份、资历、职业资格等条件。参加市级一类竞赛和省级竞赛的选手一般应是下一级竞赛的优胜者。
   第八条  竞赛活动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联合主办的,应明确各自的职责。委托其他单位承办的,主办单位应与承办单位就各方的责、权、利等有关内容签订协议,规范各方在竞赛期间的行为。
   第二章   备   案
   第九条  举办竞赛实行备案制。举办竞赛前,主办单位应首先向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竞赛经备案登记后实施。
   1、举办国家竞赛的省级选拔赛、省级竞赛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市级一类竞赛、大型企业竞赛按隶属关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备案后,抄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市级以下竞赛向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具体规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3、办理竞赛备案手续每年分两次集中进行,上半年为2-3月份,下半年为7-8月份。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3月底、8月底汇总并公布竞赛计划。
   第十条  办理竞赛备案手续应当提交《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附件1);竞赛组织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的目的、名称、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赞助单位、竞赛职业(工种)、规模、时间、地点、方式、奖励政策,经费预算和运作方案等;技术实施方案,主要包括:竞赛技术规则、技术保障计划、安全措施等;竞赛组委会及秘书处成员名单;竞赛评判委员会及裁判员、技术专家成员名单。
   主办单位拟邀请境外或省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的,应事先提供其基本情况,并说明邀请原因。
   第十一条  竞赛备案立项后,应严格按照备案的竞赛方案组织实施。主办单位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调整竞赛方案等内容,应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
   竞赛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的,应向原备案机关提出书面说明,并负责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二条  竞赛备案立项后,出现未按竞赛方案规定,擅自变更竞赛时间、地点或内容的;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技术实施方案、竞赛试题和裁判人员未经审定的;未按规定组织竞赛命题工作或违反保密规定造成竞赛试题泄密的;未按照竞赛规则和评判标准进行客观、公正评判,造成竞赛成绩失实的;竞赛组织管理混乱,营私舞弊,造成恶劣影响的,备案机关不认可竞赛结果,对优胜者不予颁发相关证书。
   第三章   组织工作和技术管理
   第十三条  举办竞赛须成立临时性组织机构 (以下简称组委会),全面负责竞赛的组织管理工作。组委会下设竞赛办公室(或秘书处)和竞赛评判委员会。
   第十四条  组委会负责竞赛的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指导竞赛办公室和技术工作处的工作;对竞赛期间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对竞赛各项组织和赛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竞赛办公室(秘书处)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竞赛的组织安排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竞赛技术工作处在组委会的领导下,全面负责竞赛的评判和各项赛务工作。
   第十七条  技术工作处应设立命题组,专门负责竞赛的命题工作。竞赛协办单位、承办单位、赞助单位等不得参与竞赛命题工作。竞赛试题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并附加理论知识考试,实际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的70%以上。竞赛试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专柜保管,确保安全。
   第十八条  竞赛技术工作处应聘请已取得裁判员资格的人员担任竞赛裁判员。对已经建立国家、省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队伍的职业(工种),必须从获得国家、省职业技能竞赛裁判员资格的人员中选用。拟任裁判员名单经竞赛组委会审核后,须报相应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定、认可。
   竞赛裁判员的资格认证工作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举办竞赛应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可采取主办单位出资、适当收取参赛费、社会赞助或向财政部门申请专项经费等多种方式筹措资金。竞赛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以竞赛为名乱收费、乱集资、滥拉赞助,不得借举办竞赛之名进行非法赢利活动。
   第二十条  备案机关要加强对竞赛的指导与监督,确保竞赛规范、有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主办单位应在竞赛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竞赛总结和相关资料等。
   第四章   竞赛活动程序
   第二十二条  省级竞赛活动一般包括开幕式、闭幕式、竞赛过程、宣传工作等基本工作环节。
   第二十三条  开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选手入场式,奏国歌,升国旗(或会旗),领导致开幕词,来宾致词,裁判员代表宣誓,选手代表宣誓,宣布竞赛规则和要求,相关宣传庆祝活动等。
   第二十四条  竞赛过程在裁判长的主持下由全体裁判人员共同参与执行。包括:进行赛前教育(向参赛选手说明技术要求等);对竞赛材料、设备、工具的检验;赛场监考;对竞赛作品、试卷的评判打分;竞赛名次的确认等。
   第二十五条  闭幕式的主要内容包括:宣布比赛成绩,向获奖选手颁奖,领导致闭幕词,来宾致词和相关宣传庆祝活动等。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主办单位应对竞赛产生的优秀选手进行表彰和奖励。优秀选手应从实际操作和理论知识成绩都合格的选手中产生,并按总评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确定。
   第二十七条  对获国家级一类竞赛职工组各职业(工种)前6-12名、国家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4-6名、省级一类竞赛职工组各职业(工种)前六名、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市级一类竞赛职工组、大型企业级竞赛各职业(工种)第一名的选手授予“江苏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
   被授予“江苏省技术能手”荣誉称号的竞赛优胜者, 应填写《江苏省技术能手(竞赛获奖)登记表》(附件2),并将列入评选表彰江苏省高技能人才后备名录。
   第二十八条  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获省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六名和省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前三名的选手,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者可晋升为高级技师。
   2、获市级一类竞赛、大型企业举办的各职业(工种)参赛人数在50人以上的竞赛前3名选手,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3、在省级一、二类和市级一类竞赛中,两项成绩均合格者,根据竞赛的职业(工种)等级,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4、获大型企业举办的竞赛各职业(工种)第4至10名的选手,两项成绩均合格者,根据竞赛的职业(工种)等级,颁发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其他奖励按竞赛组委会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办理
   竞赛获奖者的职业资格证书,由竞赛主办单位在竞赛结束后60天内按规定到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理时,应填写《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晋级核准表》(附件3)、《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晋级名册》(附件4)。
   第三十条  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竞赛,由各市制定相应的奖励政策。行业(系统)、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另行制定奖励政策。
   第三十一条  本着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主办单位可以根据竞赛经费情况,适当设立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第六章   宣传交流
   第三十二条  建立竞赛新闻发布制度和简报制度。主办单位应根据竞赛的目的、内容及工作实际,制订具体的宣传方案和宣传口号。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弘扬高技能人才的优秀业绩,努力营造尊重技能、重视技能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十三条  建立省级竞赛信息交流制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与各市、行业(系统)、部门竞赛管理机构每半年交流一次竞赛信息,主要包括:竞赛的名称、规模、竞赛职业(工种)、选拔赛时间、决赛时间、宣传方案、活动安排、工作总结、经验材料以及竞赛裁判员信息等。
   第三十四条  建立完善竞赛总结协调制度。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年度竞赛工作总结、相关资料和下年度竞赛工作计划安排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进一步加强竞赛组织管理和信息化建设,平衡调节竞赛活动,确保竞赛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直接组队参加的国家级竞赛参照本办法管理。组队参加的国际竞赛,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技能竞赛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实施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地、各部门、各行业(系统)和各单位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竞赛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备案表
   2、江苏省技术能手(竞赛获奖)登记表
   3、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晋级核准表
   4、江苏省职业技能竞赛参赛选手晋级名册
来源: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