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供热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4〕8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10-13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一些关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4〕28号
)第二条中供热企业范围和生产用房应予具体明确的反映,经调查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供热企业是指向居民供热的专业供热、兼营供热、居民区物业供热及单位自供热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相关部门。
二、供热企业免征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的生产用房和生产占地,是指上述企业在供热过程中与供热有直接关联的房屋和占地,包括各类供热厂房和供热管理人员的办公用房、用地。对即向居民供热又向企业供热的,应按向居民收费收入占总收费收入的比例,免征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
三、兼营供热企业,按居民供热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免征
房产税和
土地使用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