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科技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科条发〔2014〕19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技厅关于公布2020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科政发〔2020〕343号),予以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苏科改发〔2024〕2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重点实验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工作,更好发挥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导向作用,不断增强省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能力,参照科技部下发的《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国科发基〔2014〕124号),结合江苏实际,研究制定了《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试行)
2.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指标体系.doc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4年9月15日
附件1:
江苏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和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以下统称省重点实验室)的管理,提高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的规范化水平,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评估规则》,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定期评估是省重点实验室管理的重要环节,评估对象是所有依托科教单位建设期满的省重点实验室。评估周期为三年。定期评估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建立定期评估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制度。
第三条 定期评估的目的是全面了解和检查省重点实验室三年的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促进省重点实验室优化发展规划、产出高水平创新成果、培养优秀创新人才、做好政府创新决策智囊等。
第四条 评估的重点是省重点实验室的研发条件与能力、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研究水平与贡献、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评估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优胜劣汰的原则,依靠专家,注重实效。
第五条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评估的组织实施,制定评估规则与工作规程,择优委托和指导第三方评估机构并对其进行能力评价、过程监管和质量检验,确定和发布评估结果。
第六条 评估机构负责拟定评估实施细则,审阅评估材料,组织专家评估,提交评估报告和评估工作档案。
第七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部门、本地区省重点实验室的评估工作;省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为省重点实验室评估提供支持和保障,并审核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 评估材料
第八条 评估材料是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的依据,包括年度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三年工作总结。年度报告纳入江苏省科技报告服务系统,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第九条 省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期内每年提交的年度报告提出三年工作总结。三年工作总结中列举的论文、专著、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奖励、技术成果转让等必须是评估期内取得的。
第十条 依托单位负责省重点实验室年度考核,提供年度考核报告,年度考核报告和三年工作总结等应在依托单位内部提前公示。
第十一条 评估材料经依托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和日期予以提交。
第三章 评估程序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于评估年度二月底前确定计划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名单,通知省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和评估机构。
第十三条 评估机构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报省科技厅审批,依据审定方案审阅评估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提出建议,组织专家开展评估。
第十四条 评估专家由相关领域学术水平高、公道正派、熟悉实验室工作的一线科学家、少数科研管理专家等组成,实行回避和信用记录制度。
第十五条 省重点实验室可提出回避专家并说明理由,在评估工作开始前按程序上报。
第十六条 评估包括初评和复评两个阶段,依次进行。
第十七条 初评采用定量评估。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指标体系,对反映实验室研发能力、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研究水平与贡献的重点指标进行量化打分并排序,确定初评结果。
第十八条复评采用专家评议。由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初评排序前20%和后20%的省重点实验室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九条 必要时评估机构可在复评前组织专家对部分省重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基本科研业务费使用、人才队伍建设、对外开放、实验室文化等进行现场考察和访谈,并形成现场考察报告。现场考察不打分、不排序。
第二十条 复评专家组一般由9或11人组成,专家组听取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审阅评估材料、初评结果说明、现场考察报告等材料,就相关事项进行质询。专家个人独立记名打分、提出书面评估意见,评估意见中应明确指出省重点实验室主要优势、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第二十一条 省重点实验室主任报告应对省重点实验室过去三年的工作进行全面、系统总结,主要介绍省重点实验室的重点研究方向、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取得的标志性重大成果、领军人才及团队成长情况、运行管理经验、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三年发展规划等。
第四章 评估结果
第二十二条 复评结束后,评估机构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提交评估报告和完整的档案资料。评估报告应系统总结评估工作和分析各参评省重点实验室情况,根据初评和复评结果,提出评估结果建议。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整改”、“未通过评估”五个等次。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厅审定评估结果并公示。
第二十四条 评估结果“优秀”和“良好”的省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在本评估周期内每年给予相应的开放运行和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主要用于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引进及开放合作等,获得资助的省重点实验室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中须报告上一年度自主研究课题、开放课题的研究进展和本年度自主研究课题的主攻方向、研究内容。
第二十五条 连续三次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可通过主管部门申请免参加一次评估,其结果视为“优秀”。
第二十六条 评估结果为“整改”的省重点实验室,应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期为一年。整改到期,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现场检查整改结果,检查通过的评估结果为“合格”;检查不通过的省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不参加评估或中途退出评估的省重点实验室,不再列入“江苏省重点实验室”序列。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省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评估的公正性,整个评估阶段不得安排与评估工作无关的任何活动。
第二十九条 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密规定,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职责和权利。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和评估专家不得对外发布评估相关过程信息,不得收取评估对象任何评审费用、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等。
第三十条 省重点实验室评估费用由省科技厅支付。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2014年9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