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交通厅关于公路货运凭证代扣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税三[1991]15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1-07-10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税务局、交通局:
为了加强公路货运凭证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简化纳税手续,根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公路货运凭证应缴纳的
印花税,实行由承运方或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在使用现行的 《 山东省公路
运输货票 》 结算运费时代扣代缴。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交通部门所属专业公路
运输企业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参加营业
运输的国营公路
运输企业、县以上(含县)集体公路
运输企业(承运方),应于使用无代扣税款专栏的 《 山东省公路
运输货票 》 结算运费时,以运费额(不包括装卸费、仓储费等,下同)万分之五的税率计算并代扣托运方应纳的
印花税款。其承运方缴纳
印花税的办法及手续,由当地税务机关与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依据现行规定具体商定。其他从事营业
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当地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使用带有代扣税款专栏的 《 山东省公路
运输货票 》 结算运费时,由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负责计算代扣承、托运双方应纳的
印花税款。
一份货票,其运费不足 200 元的不代扣
印花税。
二、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
运输企业代扣
印花税时,应在 《 山东省公路
运输货票 》 备注栏或收货单位签收盖章栏内注明代扣
印花税款金额,并在该货票右上角加盖“
印花税代扣专用章”。“
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由各市、地区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式样(式样附后)统一刻制,发放使用。
三、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
运输企业代扣的
印花税款,应单独统计,定期汇总缴纳。其汇总缴纳的手续、制度及具体期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税务机关应按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
运输企业代扣的
印花税款总金额,以5%的比例提取手续费,全部支付给代扣单位。
手续费的具体计提手续及支付时间,由当地税务机关与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商定。
五、公路
运输货物的托运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接受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
运输企业代扣税款的管理和纳税监督。如发生拒付税款,由代扣单位记录在案,提请税务机关按规定处理。
六、为方便
印花税代扣工作,省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在新印制《山东省公路
运输货票》时,应增加代扣
印花税有关栏目,并抄送省税务局备案。
七、对公路货运凭证代扣汇缴
印花税是一项新工作,各级税务机关与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应加强联系,密切配合。税务机关应将有关税收法规及时抄送同级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并负责
印花税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和违章处理等事项;交通
运输管理部门和公路
运输企业,应按照
印花税的有关规定,做好公路货运凭证代扣汇缴
印花税工作。
八、本通知从一九九一年八月一日起执行。对公路货运凭证代扣汇缴
印花税的有关具体事项,由各市、地区税务局、交通局共同商定。各地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税务局、省交通厅。
附件:“
印花税代扣专用章”式样(略)。
注:“
印花税代扣专用章”直径为2.5厘米,字体为仿宋体。
上方为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的名称或简称。
下方为代扣
印花税责任单位名称或简称。
一九九一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