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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贯彻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区贯彻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6〕150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现结合泰州市区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涉及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和省政府相关文件精神;要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密切配合、协同推进,以坚强有力的领导和扎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完成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任务,维护好社会稳定。

  二、相关政策口径

  (一)关于参保范围。市、区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均应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业年金。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缴费比例。凡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三)关于缴费工资基数。本单位工资总额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或者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确定缴费基数。

单位和个人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缴费基数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一致。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费用由单位代扣代缴。

  (四)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职业年金待遇享受条件。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缴费至本人到达退休年龄(含经批准适当延迟退休的人员)的当月后停止缴费,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相关规定以到达退休年龄当月核定待遇,并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但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可由单位和个人按其退休时的缴费工资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后,按规定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费比例分别承担。

  建立职业年金的人员,符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条件的,其职业年金待遇的领取,实行与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同步的原则,按苏政办发〔2015〕75号文件规定享受职业年金待遇。

(五)关于养老待遇计发办法。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其退休养老待遇由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职业年金待遇组成。

对2014年10月1日前按原办法已办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手续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称为“中人”)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至本通知正式启动实施期间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编制内人员,按照“中人”过渡办法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六)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和列支渠道。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职)人员的基本退休(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改革后退休人员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养老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纳入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改革性补贴、丧葬抚恤费等其他项目从原渠道列支。

(七)相关人员问题。本通知实施后,按原有试点政策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各类编制外参保人员,均应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至本通知正式启动实施期间办理退休的机关事业编制外人员,在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重新计算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三、经办范围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负责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并具体经办市直、海陵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所辖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高港区和姜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自经办所辖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

  四、分担机制

  按照“统一预算,分级核算,收支缺口,属地负担”的原则,做好市、区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办工作。

  五、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仅适用于市、区(含市直、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医药高新区、农业开发区)机关事业单位。

(二)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三)本通知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市、区已有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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