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6年第二册、总第五册)》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6〕52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6-09-08
崇文、朝阳、海淀、丰台、昌平区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2006年第二册、总第五册)〉的通知》(国税函[2006]717号)(以下简称《图册》)转发给你们,对符合《图册》免税条件,并已申报缴纳
车辆购置税的车辆,经纳税人申请,可办理退税手续。
2006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