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财政局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财规〔2019〕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徐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徐财法〔2024〕7号)规定,继续执行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相关单位:
为规范徐州市市级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其政策引导和杠杆作用,根据《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2011〕12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徐州市市级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徐州市市级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徐州市财政局 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4日
徐州市市级质量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高质量发展,提高质量总体水平,建设质量强市,努力当好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推进器,根据《
徐州市质量促进条例》、《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政发〔2018〕26号)、《中共徐州市委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质量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徐委发〔2018〕62号)和《徐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质量促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门用于加强我市市区质量促进工作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市财政局管理职责
(1)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4)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评价和再评价;
(5)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职责
(1)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
(2)研究确定年度质量促进工作重点,研究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方案,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3)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的支出使用;
(4)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5)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和自评;
(6)负责对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质量强市建设、质量提升、质量激励、计量强制检定等方面,具体用于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质量品牌的创建、质量激励、计量强制检定、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研究、质量培训和其他质量促进项目。
第六条 质量强市。用于质量基础设施建设、质量品牌创建、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等方面。具体包括建设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质量基础设施,推进品牌市场化、社会化培育认定发展工作,建立质量信用信息制度、开展质量信用评价,建立以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开展质量公众满意度测评,提供中小微企业质量公共服务、促进中小微企业质量提升等。
第七条 质量提升。用于质量培训、会议、宣传、考核、人才培养、质量研究、市民质量满意度调查、服务业质量监测、先进质量管理方法推广应用和其他质量促进等工作。
第八条 质量激励。建立市长质量奖等质量激励机制,对在质量管理、品牌创建、标准引领、质量信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给予奖励,每年评定不超过4家。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和标准可根据有关政策和经济形势的变动做出相应调整。
第九条 计量强制检定。用于根据财政部、发改委、原质检总局等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全面停征计量强制检定收费后,开展计量强制检定的工作。
第四章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项目化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公开透明、注重实效、规范管理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十一条 质量强市、质量提升
(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初制定质量强市、质量提升等工作计划,包括工作内容、目标、资金预算等。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项目承办部门根据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质量强市、质量提升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根据检查验收结果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四)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下达指标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第十二条 质量激励
(一)市长质量奖每年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组织,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市长质量奖组织申报和评选工作通知。
(三)申请人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申报材料;各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辖区内申请人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签署推荐意见后报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徐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受理市长质量奖申报资料。组织资格审查、资料评审,形成评审报告及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提出候选名单。
(五)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召开徐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委员会会议,审议并确定徐州市市长质量奖候选名单,提交市政府研究后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确定最终获奖企业或组织,并在市主流媒体公告。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政府发布的市长质量奖获奖文件,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七)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下达指标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直接支付给获奖组织或企业。
第十三条 计量强制检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指定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实施市区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工作。
(二)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按要求登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业务管理系统备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三)徐州市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按照任务要求实施检定工作,根据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完成情况,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供计量强制检定完成情况统计表,列明计量强制检定器具名称、客户名称、样品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检定费用等。检定费用根据江苏省计量检定收费标准以及计量强制检定工作量确定。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计量强制检定工作完成情况,对计量强制检定的工作量进行审核认定。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资金。
(五)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下达指标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所属机构。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评价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向市财政局提交。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不得任意改变和扩大使用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依法接受财政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或活动组织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及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取停止拨款、收回资金等措施,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处理、处罚,按程序纳入失信行为记录。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资金的;
(二)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照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使用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