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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泰政发〔2015〕19号和泰政字〔2017〕9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泰政发〔2015〕19号和泰政字〔2017〕9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
泰政办字〔2017〕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精神和省政府法制办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以下文件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删去《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 泰政发〔2015〕19号)第五条第一款中“合同双方约定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为依据,审计完成后方可结算工程全部资金,并以审计结果作为工程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和办理资产移交的依据”。删去第五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三款。

  二、删去《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泰政字〔2017〕9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8日
来源:泰安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