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商规〔201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商法〔2021〕30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年11月1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商务局:
现将《江苏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江苏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建设,为有意愿出国务工的劳务人员和有对外承包工程或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提供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外经企业在江苏省已建立服务平台的县(市、区)招收劳务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服务平台是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接受辖区内有出国意向劳务人员报名、满足外经企业招收劳务人员需要的公共事业服务机构。
第四条 外经企业在我省已建立服务平台的县级行政区域招收劳务人员必须通过服务平台。
第五条 服务平台应坚持“为群众服务、为企业服务”的宗旨。
第二章 服务平台的设立和认定
第六条 年外派劳务人员超过500人,或境外劳务人员超过1000人的县级行政区域应设立服务平台。
第七条 服务平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劳务业务发展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布局合理、报名方便、有效管理的原则,依托人力资源市场设立或单独设立。
第八条 设立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
(二)不少于100㎡的固定场所和满足劳务人员报名和企业招收所必需的固定电话(传真)、电脑、打(复)印机、文件柜等办公设备。服务平台要加强工作流程的信息化建设,使用配套管理软件,逐步实现全省平台内部联网。
(三)配备3-5名熟悉国家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政策,有一定从业经验,懂法律、会外语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及方便快捷的工作流程。
第九条 省级服务平台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经省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商务厅认定。省商务厅根据服务平台设立的原则和条件认定省级服务平台。
第十条 省商务厅、财政厅对经过认定的省级服务平台给予开办费支持。
第三章 服务平台职责
第十一条 服务平台应提供以下服务:
(一)接受有意出国务工人员的报名和为外经企业招聘劳务人员提供场地。
(二)发布外经企业招工信息,向外经企业推荐合格的劳务人员。
(三)为劳务人员提供对外劳务合作政策法规咨询。
(四)督促外经企业与劳务人员依法签署相关合同,保障劳务人员的权益。
(五)对劳务人员进行出国前适应性培训,有条件的也可开展技能培训。
(六)跟踪劳务人员在外情况,并为劳务人员和企业提供纠纷调解等。
(七)配合政府部门处理在国(境)外发生的各类劳务纠纷和劳务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及问题。
(八)利用电视、电台、网络、平面媒体、户外广告等渠道,对服务平台及相关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政策进行宣传,并在民工返乡等时机集中进行宣传,使外经企业和劳务人员了解服务平台是本地区唯一、正规和权威的报名出国务工渠道。
第四章 服务平台收费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在县级财政范围内对服务平台硬件建设、专职人员工资、制度建设、劳务人员培训、外派劳务推荐等方面给予资金安排。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对服务平台的建设给予积极扶持,对运行良好的服务平台给予相应的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应免费为劳务人员提供报名、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向外经企业提供劳务人员的可适当收取服务费用,具体收费标准须经所在地物价部门核定,并遵守物价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服务平台应向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建立收费台账,并在服务和收费场所公布规定收费项目标准和当地物价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服务平台管理
第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服务平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市、区)商务局是服务平台的主管部门。公安、人保、工商、物价、外事、旅游等部门在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努力保障服务平台的规范、健康运行。
第十七条 服务平台有以下行为的,由省商务厅给予警告处罚。
(一)违反国家和当地政府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及规定。
(二)为不符合条件的外经企业提供劳务人员。
(三)向外经企业推荐不符合境外劳务条件的劳务人员。
(四)超标准向外经企业收取服务费用,以任何形式收取或变相收取劳务人员费用。
经警告后,仍未采取改进措施的,省商务厅可暂停其省级服务平台资格一年,直至取消省级服务平台资格。
第十八条 服务平台要建立外经企业和劳务人员的不良记录档案。对有不良纪录的外经企业,不向其推荐劳务人员;对有不良纪录的劳务人员,告知外经企业。
第十九条 服务平台应每半年应向省、市商务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书面汇报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外经企业,各级商务部门和服务平台不得为其办理项目审查和招收备案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设施完备、服务周到,实现较好社会效益的平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