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依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地产税的在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继续减征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外[1995]005号
税谱®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规定,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1-1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平衡与国内企业及个人的房地产税税负水平,市局曾以
京国税外〔1994〕138号规定“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
房产税暂行条例》应缴纳的
房产税,在1994年内继续给予按应纳税额减征30%的照顾。现减税期已满,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在京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在京机构、场所和外籍个人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拥有的房产依照《城市
房产税暂行条例》应纳税的税额减征30%的照顾。
今后,如有新的
房产税政策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