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支持天津港建设一流港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交发〔2021〕19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使用“支持天津港建设一流港口”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支持天津港建设世界一流港口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津财预〔2020〕46号)有关要求,市交通运输委、市财政局组织编制了《“支持天津港建设一流港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交通运输委 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支持天津港建设一流港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使用“支持天津港建设一流港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根据《
天津市政府投资管理条例》、《
天津港口条例》、《天津市“支持天津港建设一流港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基〔2021〕12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支持天津港建设一流港口”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统筹各级各类资金,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天津港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港口提升发展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包括:
(一)港口生产管理智能化建设、绿色港口建设、码头设施能级提升等;
(二)港口集疏运通道、水水中转运输、“公转铁”、“散改集”运输、“海铁联运”运输等;
(三)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补助标准和额度由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年度专项资金额度、申报项目规模、项目重要程度等有关情况研究确定。建设项目最终核定的补贴资金应以相关部门批复的概算投资或竣工财务决算审批的金额为准。各类型项目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
(一)对政府投资类项目,按照相关部门的批复文件确定资金支持总额。
(二)对港口生产管理智能化建设、绿色港口建设、码头设施能级提升等项目支出,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40%的资金支持。
(三)对集疏运专用通道项目,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金额40%的资金支持。
(四)对“水水中转”运输产生的减免费用,给予不超过60%的资金支持。
(五)对完成当年度天津市确定的“公转铁”铁矿石运输比例,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励。
(六)对完成当年度天津市确定的“海铁联运”指标,给予1000万元资金奖励。
(七)对于中央、国家及我市的重点任务或项目,视情况确定支持金额。
第五条市港航局按照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部门预算编报要求,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入库等工作,具体流程和要求如下:
(一)市港航局应提前组织有关单位开展项目申报,申报材料中应包含项目预算评审报告(或事前绩效评估报告)、项目绩效目标等,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指标量化细化、与预算匹配。
(二)市港航局对各项目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评审,评审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应于8月底前完成。
(三)经过评审的项目应于9月底前报市交通运输委作为储备项目纳入项目库。市交通运输委按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后续的项目预算编报及审批程序。
(四)市财政局依据预算编审有关规定,审核市交通运输委报送的专项资金年度项目预算草案,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审批。
第六条对于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按照以下要求对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建设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应具备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企业投资项目应具备备案(核准)或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无需备案、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具备企业董事会或党委会等企业决策机构批准文件;相关项目应保证配套资金已落实,确保资金使用年度开工建设。
应对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提供符合规定的批准或者认可文件。
“水水中转”运输项目应提供实际减免费用的佐证材料。
“公转铁”“海铁联运”运输项目应提供相关运量增长目标和实际完成运量的佐证材料。
其他项目需履行相关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要求办理。资金拨付程序如下:
(一)根据市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市交通运输委向市港航局批复部门预算和绩效目标;
(二)市港航局根据年初部门预算,结合各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进展,向市交通运输委报送资金申请,市交通运输委按程序审批后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批复用款计划,将用款额度下达至市港航局,市港航局按程序将资金拨付至各有关项目单位。
第八条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市港航局按照我市预算绩效管理制度规定,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目标编制、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结果应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并将绩效目标、绩效评价结果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适时选取项目开展财政评价,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对涉及违纪违法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