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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2015〕1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目录》 ( 2021-05-21)规定,拟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和续期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2023年4月17日规定,截至 2023年1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区财政局、城管局:

为做好我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资金的管理,保障有偿设置工作有序规范开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宁政规字〔2015〕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制定了《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资金管理办法》,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资金管理办法》


南京市财政局      南京市城市管理局


2015年10月10日



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合理开发和使用城市空间,规范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南京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利用政府投资、融资建设的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所)、公共车辆、公共场站、候车亭和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进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有偿取得设置权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其招标、拍卖收入即为本办法所称的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

在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范围内,利用非公共设施、场地、建(构)筑物设置商业性户外广告的,应当经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属于市级政府非税收入,应全额纳入市级财政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应纳入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的必要支出。

市、区城市管理局负责做好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缴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采取市场化的原则运作,城市管理部门应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进行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的管理。

第六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应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

市城管局是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财政票据的领购单位,负责票据管理,指导各区城管局正确使用财政票据,保障财政票据安全,确保票款一致。

市、区城管局应按规定建立健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督检查,确保财政票据使用规范和安全。

第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政府规定和合同约定收缴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所得收入当日直接解缴财政,在月度结束后及时核对,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及出让情况报送市级财政部门。

第八条 对于各区取得的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市、区按4:6的比例进行分配。

对于跨行政区域、系统性取得的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主要用于全市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管理及其他城市管理事项。

市级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收入用于:全市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宣传、监管、考核、奖励以及其他城市管理事项。其中市级分成部分不超过50%的资金用于对各区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工作的考核和奖励,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跨行政区域、系统性的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出让收入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政府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区级分成部分用于:本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规划、管理以及其他城市管理事项。

第十条 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收入资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每年应按要求,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 市、区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商业性户外广告有偿设置资金预算具体执行部门,应严格执行支出预算,规范资金使用,加强绩效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雨花台区、栖霞区行政区域,其他区域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
来源:南京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