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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贸市场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贸市场征收
土地使用税
和
房产税
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三字[2003]1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0-30
税谱提
示:
根
据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
规定,
2016年9月19日起
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
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
》(
财税地字〔1987〕3号
)
第三条和《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
土地使用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
第五条规定,按照“税法统一、公平税负”的原则,现对集贸市场征收
土地使用税
和
房产税
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省集贸市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的)用地和用房一律征收
土地使用税
和
房产税
。
原云南省税务局《摘转税务总局〈关于
房产税
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87]云税四字第34号)“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暂免征收
房产税
”的规定和《
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局关于
土地使用税
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
云税四字(1990)63号
)
第三条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