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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贸市场征收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集贸市场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三字[2003]12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0-30
税谱提示: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2016年9月19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3号第三条和《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五条规定,按照“税法统一、公平税负”的原则,现对集贸市场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问题重新明确如下:
从2004年1月1日起,我省集贸市场(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的)用地和用房一律征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
原云南省税务局《摘转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87]云税四字第34号)“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和《 关于印发《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 云税四字(1990)63号第三条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