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1999〕181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9-08-16
税谱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房产税施行细则》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实施办法 》的规定,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但是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因受经济不景气等因素影响,目前部分企业经济效益差,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每次缴纳的数额较大,企业平时收到一些款项,又尚未到纳税期限,而到了纳税期,许多企业又常常因资金紧缺而拖欠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影响了税款均衡入库。为了便于一些资金周转有困难的纳税人及时缴纳税款,进一步加强对我区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防止拖欠国家税款的现象,将应收的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及时足额征收上来。我局意见,从1999年10月1日起,对按年征收,分上、下半年两次缴纳
房产税和城镇
土地使用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暂执行按年征收,分月或分季缴纳的办法,具体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市、县地方税务局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