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11.17 陕地税发〔2003〕223号
税谱®提示:根据《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机构:
现将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全国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加强全省货物
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确保总局制订的“三个办法和一个方案”的贯彻执行,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落实总局及省局的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把工作落到实处,形成税收工作的合力;税务机关内部涉及的税政、征管、稽查、信息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必须精心组织,明确职责,协调配合。
二、各级地税部门要以此为契机,对全省所有从事货物
运输的纳税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从事货物
运输的企业现状(包括企业经营、缴纳税款、发票使用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并把以前未纳入税收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全部纳入管理。
三、货物
运输业纳税人分为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代开票纳税人使用的货物
运输发票由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具体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由区县级地方税务局集中开具;另一种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开具。采用那一种模式,由县区局决定并报市局备案。
四、鉴于目前我省货物
运输业的现状,省局决定暂不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
运输业发票。代开票单位目前仅指主管地方税务局。
五、自开票纳税人
营业税营业额的确定以“自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物
运输企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为准。
六、符合
营业税法规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应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报送以下资料:
(一)纳税人减免税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车籍证明文件;
(六)相关完税凭证;
(七)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主管地方税务局收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经审核无误认定后才能享受减免
营业税优惠。负责审批的机关自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应于30日内办理完毕。
符合
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代开票纳税人,必须提供主管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减免税文书,其由代开票单位代开的货物
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才能享受减免
营业税优惠。
凡符合
营业税法规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从事货物
运输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减免税手续。
具体管理办法,按照即将下发的《流转税管理规程》执行。
七、对符合《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自开票纳税人,按照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手续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提供的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申请报告。认定的审批权限放在县级还是市级地方税务局,由市级地税机关决定。省直属征收分局管理的纳税人由分局自行认定。
八、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其他提供货物
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凡符合代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可向其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代开票纳税人认定申请报告,由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定。
九、对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首次认定工作应于2003年11月30日前结束。
十、各级地税机关应建立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档案,并于每年12月20日之前将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包括企业经营、缴纳税款、发票使用情况等)上报省局。
十一、自开票纳税人专用章由各市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刻制或由自开票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式样和要求自行刻制,印模报主管地方税务局备案。“自开票纳税人”、“已取消自开票纳税人资格”专用章由市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刻制。
十二、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年审工作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统一组织,地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实施。每年12月20日之前各地将年审情况上报省局。
十三、《货物
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
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年审表》、年审合格标识由省局统一印制下发,今年暂由各市、县区局自行印制。
十四、加大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所有税收办税服务厅、基层税务所、县(区)局张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
运输业税收管理及
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要将小张《公告》发放到交通
运输业纳税人;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咨询解释工作。
附件:1、陕西省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略)
2、陕西省货物
运输业
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认定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