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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政办发〔2009〕35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人民政府,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中心支行: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省财政厅 省劳动保障厅

  (2009年3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 银发〔2008〕238号)要求,现就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

  我省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扩大至:就业困难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

  二、适度放宽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放宽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三、增进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财政贴息扶持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其中:对苏北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全额承担;对南京、镇江、南通、扬州、泰州五市的贴息,由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一半。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规定上浮的部分,也由省和地方财政按上述比例分担。

  四、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

  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符合促进就业工作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除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外,还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担保基金为其申请贷款提供担保服务,充分发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对促进就业的辐射带动作用。

  五、完善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资金,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对于担保基金规模当年增长5%以上的地方,中央财政将按当年新增担保基金总额的5%给予资金支持。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全部补充担保基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

  六、健全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

  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由地方财政管理,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我省对完成小额担保贷款年度目标,且当年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地方进行奖补,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补办法。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南银发〔2006〕148号)规定由地方同级财政安排的对经办银行、社区(街道)的手续费补助和奖励资金继续执行。

  七、进一步完善信用社区创建工作机制

  各地要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信用社区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要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创建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积极加以推广。要加大对信用社区创建的投入,逐步健全社区创建的认定、激励机制。全省信用社区考核办法另文下发。

  八、密切部门间协调配合与联动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和交流,并充分利用当地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区,要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加强工作指导和督查。

  除本意见外,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已经发布的有关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八年八月四日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