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供地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工业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供地的通知
德政办发 〔2007〕 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政府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发〔2006〕31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见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07〕23号)精神,市政府确定,对我市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供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
(一)充分认识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意义。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是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的重要举措,是工业用地实行市场化配置的重大制度改革,对缓解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地需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各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统一思想,全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严格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自2006年8月31日起,全市所有工业项目用地,凡未纳入划拨用地目录的,无论利用新增建设用地,还是政府收购、收回存量建设用地向市场供应的,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各级各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禁以行政手段先行确定土地使用者、使用方式和土地价格等。
(三)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类历史遗留问题。2006年8月31日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预审、项目审批、环境影响评价、规划定点手续,并已通过农转用、征收土地审批的,可作为历史遗留问题,仍以协议方式供地。出让时要严格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的要求向社会公示。凡出让合同在2007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出让价格必须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规定的最低价标准,此类遗留问题务必于2007年6月30日前办结。此后,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办理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各县(市、区)要将上述遗留问题清单以及自2006年8月31日以后工业用地的供应情况清单,于7月3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联系电话∶2188176)。
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一)设立工业用地储备基金专户,建立统一征地制度。为保障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县两级要成立统一征地机构,负责辖区内的征地工作,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定征地协议,测算办理征地手续需交纳的规定费用。
按照"计划筹措,专项使用,统筹安排,分账核算"的原则,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拨付足额资金,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设立工业用地储备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保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补贴支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和被拆迁居民的合法利益,保障工业用地征地资金需求。
(二)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加强计划管理。每年第一季度,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监察、发改、建设、规划、环保、经委、财办部门,依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规划、土地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城镇土地集约利用程度等,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内容包括供应总量、区片范围、时序安排和准入要求。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以及土地有形市场、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年度计划一经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公布后,将年度供应计划分段细化落实到区位、地段、地块,明确相应的产业结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要求等指标,分批制定具体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及时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在供地十划尚未编制之前,国土资源部门可按照规定,分批或分地块公示供地信息,合理安排工业用地出让的规模、结构、布局、进度和宗地规模,启动具体的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
(三)建立用地预申请制度。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供地计划内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提出用地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的土地价格和土地使用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认为其承诺的土地价格和条件可以接受的,由申请人按其承诺价格的20%缴纳履约保证金后,根据土地出让计划和市场情况,适时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并通扣提出预申请的单位、个人。凡提出预申请的,必须参加申请宗地的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其承诺价各,不参加竞买或违反承诺的视为违约,其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四)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1.出让方案的制定。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用地供应计划或预申请,会同财政、监察、发改、建设、规划、环保、经委、财办、工商等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出让方案的制定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原则;二是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三是依法用地的原则;四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五是净地出让的原则。出让方案除明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内容外,要对拟让的地块设定土地使用综合条件。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行业准入条件、集约用地控制标准、规划条件及附图、环境保护指标等做出明确规定,同时明确申请人、竞买人、竞得人的责任义务以及违约条件和违约责任的追究。出让方案经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出让方案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有关条件。
2.严格申请人的资格审查。除法律法规对申请人另有限制的外,中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参加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除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外,必须严格审查申请人是否存有不符合准入条件或以欺瞒手段骗取通过资格审查的行为。凡符合报名条件的申请人报名时须按规定足额缴纳保证金,并做出竞买成交后按文件要求进行开发建设、所建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约集约用地标准、达不到标准自愿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书面承诺。
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实施。市、县国土资原部门根据出让方案严密编制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发布公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
4.强化竞得人的违约责任。用地者竞得土地使权后,凭《成交确认书》或《中标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到发改、经贸、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由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国家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12个月内完成;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省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9个月内完成;由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由市、县发展改革、经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立项的工业项目,报批手续在3个月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或政府的原因致使不能按规定时间办理完毕相关手续的,竞得人应提前10日作出书面说明,国土资源部门对其情况的真实性予以核实,情况属实的,可根据不同情况适当调整期限;故意拖延的,每日按成交价款差额的0.5%,计算收取滞纳金,从其缴纳的地价款中扣除,责令其限期办理手续;在限期时间内仍拖延不办的,视为其主动放弃,按成交价款的20%计算违约金,并公告成交(中标)无效。竞得人不履行报名承诺,通过整改30日内仍无法达到立项、环评等行业规定的,视为违约,按成交价款的20%计算违约金,从其缴纳的地价款中扣除,并公告成交无效。缴纳的地价款不足违约金并拒不补缴的,通过法律手段予以追缴。
5.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报批手续办结后,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禁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投资强度等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标准等指标规定,对竞得人严格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待其足额缴纳地价款后,与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竞得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部门将出让结果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示15日无异议的,为受让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三、加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严格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管理,对工业项目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利用强度、闲置标准、转让条件、违约责任和赔偿标准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加强土地供后监管,建立土地开发利用动态监管机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对达不到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得办理土地抵押手续;对构成闲置的工业用地,要依法征收闲置费直至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严禁炒卖土地;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发改、建设、规划、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强化对工业建设用地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规违约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建立工业用地公开出让体系,实现资源配置和效益最大化
为提高工业用地的利用率,缩短运转周期,实现工业用地资源配置和效益的最大化。针对不同行业的用地特点和用地规模,采取出让与租赁相结合、长中短期相结合的方式供应土地。对重点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可按法定最高年期出让土地;对一般性竞争行业,采取租赁或中短期出让,年期原则上不得超过30年;对国家限制行业项目,采取短期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年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5年。
五、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追究
各县(市)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参照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工业用地招标的卖挂牌出让的方针政策,审定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解决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编制、出让方案制定和征购价格、附着物补偿价格、出让价格的拟定等各项具体工作。
监察机关要按照市纪委、监察局、国土资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德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监督实施办法》(德纪发〔2005〕27号)的规定,对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严格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严肃查处。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中资金的拨付、监督和审核。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家政策认真组织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不得随意挪用。发改、规划、环保、经委、财办等部门,要严格按照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相关规定,作好本部门工作,不得先期办理项目立项、规划定点、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低于国家最低标准出让工业用地(年期低于法定最高年期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修正)。有基准地价的地区,出让最低价同时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土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6月25日
日期:2007-06-25
有效范围:
山东
德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