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的通知
泰农规〔2021〕1号
《泰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培育农民合作社的部署要求,推动我市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努力把农民合作社建设成为产权明晰、运行规范、服务到位、管理民主的市场经营主体。全面推进我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创建,完善示范社评定指标体系,健全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等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泰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市级示范社”)是指依法设立登记、管理规范、效益良好、服务成效明显,能够对全市农民合作社发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联合社”)。
第三条 市级示范社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示范社实行国家、省、市和市(区)四级联创,市级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自愿申报、逐级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实行综合评定和动态管理监测淘汰机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申报市级示范社的农民合作社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上应是市(区)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组织运行规范
1.依法设立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作社实际的章程,成员名册、出资清单等相关资料归档完整。
2.组织运转正常。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健全,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约定运作,重大事项决策按民主议事程序进行,各自职责作用得到发挥。依法设立登记运行1年以上,被评定为市(区)级示范社1年以上,按时开展年度报告公示,不存在异常情况。
3.财务管理规范。主动接受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认真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资产产权明晰、状况良好,国家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建立健全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盈余返还等。
(二)生产经营良好
4.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反响好、示范带动作用强。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及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不良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不存在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等。
5.一定规模实力。原则上入社人员5人以上,成员出资总额3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3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30万元以上。至少达到以上2项标准。
6.产品质量安全。自觉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严格执行农药兽药使用安全规定,生产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等有关要求。注重产品质量,积极开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
(三)服务成效明显
7.坚持服务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资供应、信息技术、产品销售、技能培训等统一服务。
8.示范作用较强。具有明显产业特色,带动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引进推广和绿色生态发展等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9.带动效果明显。对周边非成员农户有一定的带动能力,能促进当地农民增收致富。合作社成员收入明显高于当地同业非成员农户。
同等条件下,拥有注册商标、“两品一标一基地”的合作社优先推荐。对于在乡村振兴中发挥作用明显的合作社,从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保供生产的合作社,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发展或带动小农户增收作用明显的合作社,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的合作社,从事绿色生态农业、休闲旅游农业、农村电商、产业融合发展、跨区域联合发展等合作社,各类返乡入乡创业创新人才领办的合作社,可适当放宽标准。
第五条 评定程序
1.自愿申报。农民合作社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查,符合条件的可向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递交合作社基本情况简介、营业执照、理事长身份证、商标注册证书、征信证明,上一年度合作社成员名册(有成员联系电话)、成员账户、资产负债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成员权益变动表、合作社办公场所外观和内部的章程、制度上墙情况照片等相关材料,并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乡镇(街道)初核。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对提出申请的农民合作社进行实地调查,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核,将通过初核的农民合作社推荐至所在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区>农业农村局)。
3.市区复核。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推荐的合作社进行复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对申报农民合作社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用记录情况,并将复核通过的合作社名单在媒体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以正式文件将通过复核的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报至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
4.市级评定。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对各地推荐材料组织第三方进行核查,召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召开评定会对候选名单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合作社有异议的,由所在市(区)市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合作社,获得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发文并公布。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将市级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市级示范社名录。
第六条 动态监测管理
建立市级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市级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对已被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实行动态管理。合作社在监测年份(逢单年份),必须对照市级示范社申报条件开展自查自评,并将合作社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和年末财务报表和合作社自查自评表等材料逐级报送乡镇(街道)和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区>农业农村局)。市(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区>农业农村局)核查后将核查结果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对各市(区)监测结果进行审核,确定监测合格与不合格名单。监测合格的市级示范社,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第七条 市级示范社申报及评定监测工作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市级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均3年内不得申报。
第八条 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市级示范社有不符合示范标准情形的,以及在国家级、省级示范社监测中被取消国家级、省级示范社资格且不符合市级示范社标准的,经市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审核确认后,取消其市级示范社资格。
第九条 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原《泰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管理办法》(泰农经〔2020〕1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泰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2.泰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自查自评表
3.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4.泰州市取消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申报表
附件1:
泰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表
合作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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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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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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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长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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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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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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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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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市(区) 示范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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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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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出资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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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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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经营收入(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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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返还总额(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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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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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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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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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是否 健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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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是否发生过生产质量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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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年是否按时填报年度报告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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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认证认定情况(绿色、有机、地理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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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及其产品获评荣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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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书 本人承诺在申报泰州市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过程中诚实守信,所填内容以及提交的申报材料都是真实准确的。如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违规等行为,愿接受被取消示范称号,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承诺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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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初审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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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主管部门复核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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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主管部门 意见 |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经营类型按村组织领办、企业领办、农民自办等形式;2.服务内容有一项填一项。
附件2:
泰州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监测表
( 年度)
合作社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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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地址 |
市(区) 乡镇(街道) 村(居) 小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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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时间 |
年 月 |
被评为市级 示范时间 |
年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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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生产经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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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提供年度工作总结 |
是□ 否□ |
是否提供年末财务报表 |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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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净值及及较上年度变化情况 |
万元 增加 万元(减少 万元) |
年经营收入及较上年度变化情况 |
万元 增加 万元(减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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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余返还 总额及较上年度变化情况 |
万元 增加 万元(减少 万元) |
成员社内年均所得收入及较上年度变化情况 |
万元 增加 万元(减少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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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销售和对外服务情况 |
农作物种植面积: 亩 水产养殖面积: 亩 畜禽年出栏产量: 头(只) 服务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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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贷款 |
总额 万元,其中银行贷款 万元、年利率 % |
获得财政扶持资金总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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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培训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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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荣誉和 重要业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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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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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表填报的均为农民合作社上一年度情况;
附件3:
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推荐名单汇总表
市(区)级填报单位(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农民合作社名称 |
成员总数(人) |
成员出资总额 (万元) |
主要产业 |
上年度 固定资产 (万元) |
上年度 经营收入 (万元) |
理事长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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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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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泰州市取消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申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农民合作社名称 |
经营类型 |
建议取消称号的理由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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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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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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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经营类型按村组织领办、企业领办、农民自办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