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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徐政发〔2005〕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不断扩大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提高养老保险征缴率,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切实维护企业职工权益,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扩大企业养老保险覆盖面
 凡本市市区(含贾汪区)行政范围内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的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上各类机构简称用人单位),均应依法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外籍员工和香港、澳门、台湾员工的社会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目前,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立即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费;已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如实申报职工(雇工)人数和缴费基数,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改制分流过程中中断缴费的人员,应及时主动做好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二、加强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劳动保障、财政、地税、国资、经贸、工商、审计、工会、监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企业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检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地税局分管局长任副主任。同时,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督察,及时研究解决扩面征缴工作的重大问题。
 经贸、财政、国资、国土等部门在单位产权转让、资产变现或土地出让时,要核清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协助清偿养老保险欠费。
 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依法对企业养老保险费征收和养老保险基金实施审计监督;在对有关单位进行财务收支和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将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列为审计内容,并对重点欠费大户进行专项审计;发现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应督促其足额缴纳,
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
 三、健全企业养老保险征缴机制
 为强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从2005年10月1日起,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征收“养老保险统筹费”。“养老保险统筹费”由市地税部门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0%进行按季征收。
 已被征收“养老保险统筹费”的用人单位,应在被征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参保手续,逾期办理不予抵缴。单位在被征“养老保险统筹费”期间,未参保职工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责任制
 市政府对各区政府下达年度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并进行考核。对全面完成扩面征缴任务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扩面征缴任务的通过财政结算扣缴差额。
 市各企业主管部门(资产经营公司)和集团公司要认真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养老保险费缴纳和清欠工作,确保当年不发生新的拖欠并完成清欠指标;市外经贸局等部门要督促外商投资企业参加养老保险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将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列入对各级各部门工作实绩的考核,对全面完成扩面征缴工作任务的部门和单位,由市政府授予“徐州市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先进集体”称号,并给予相应奖励;对未尽工作责任、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则给予通报批评;凡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兑现奖励年薪等。
 五、加大监察、监督、检查工作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减免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申报缴费基数和缴纳养老保险费,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没有能力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提供资产担保,地税部门征得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给予一定期限内的缓缴。
 市劳动保障局在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做好养老保险
的监察工作,对部分情况复杂的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稽核;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同时,设立投诉电话,接受职工对用人单位不参保、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少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的举报。
 市地税、工商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在用人单位办理税务、工商登记和年检时,应提请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后,再予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和年检。地税部门在对企业的日常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同时,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参加养老保险情况、缴费基数、参保人数的监督检查,发现未参保和缴费基数不实的,定期将资料汇总后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重新核定。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来源:徐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