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改带危改项目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地〔2008〕21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二)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8-19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促进我市房改带危改项目的建设,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24号
)和其他相关房地产税收的文件规定,现就房改带危改项目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改带危改项目是指经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批准的房改带危改项目。
二、有关税收政策
(一)营业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改带危改项目,对其按房改成本价计算取得的售房收入部分,暂免征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对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销售的收入,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政策,暂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房改带危改项目中比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房屋所占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比例按照其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