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按照计划调拨方式购销石油化工产品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行〔1998〕281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10-12
抚顺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抚地税行字[1998]139号《关于石油、化工产品按照计划调拨方式购销石油、化工产品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文中所附的《抚顺石化公司一九九七年一季度资源配置表》和《1997年石油产品分配通知单》是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以文件的形式下发的,其下发的安排物资供应计划文件作为应税凭证政策依据不足。
《东北输油管理局原油计量凭证》是计算原油流量的凭证,其本身具备的合同性质不明显,上述凭证在国家税务局对其是否贴花的问题明确以前,暂不贴花。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