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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4]18号
2004-1-19
税谱
®
提示:根据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地方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
》的通知
》 (
国税发[2003]92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国、地税共同评定
纳税信用
等级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纳税信用
是衡量纳税人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重要尺度,也是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工作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对培养依法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有着积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认真学习领会总局
通知
精神,充分认识
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工作的重要性,将
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工作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聚财为国、执法为民”工作方针,加强征管基础的一件大事长抓不懈,落到实处,抓出实效。
二、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各级国、地税机关要根据总局
通知
要求,密切配合,做好共同评定
纳税信用
等级的各项工作。
(一)建立“
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联席会”制度。省、市、县(市、区)国、地税局要分别建立“
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联席会”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共同评定纳税人
纳税信用
等级,交流纳税人诚信纳税信息,研究、制定、落实
纳税信用
等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评定范围。共同评定的
纳税信用
等级范围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国、地税共管的纳税人。对实行定期定额等核定征收方法的纳税人暂不评定
纳税信用
等级。
(三)等级称谓。
纳税信用
等级统一按照总局
通知
规定为A、B、C、D四个等级,其中国税系统评定的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过渡对应为A级、B级、C级、D级。A级由省级税务机关评定,B级由设区市级税务机关评定。
(四)评定程序。
纳税信用
等级的评定由纳税人分别向其主管县级国、地税机关申请,主管县级国、地税机关按总局
通知
知要求及各自的有关规定评定纳税人的
纳税信用
等级。对共管纳税人的等级,以联席会议形式共同评定,具体评定程序为:
纳税人分别向其主管县级国、地税局申请
纳税信用
等级,由县级国、地税局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评定C、D级纳税人,并推荐A、B级纳税人,分别上报市级国、地税局;由市级国、地税局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评定B级纳税人,并初审推荐A级纳税单位名单,分别上报省级国、地税局;由省级国、地税局以联席会议的形式共同评定A级纳税人。
评定工作原则上每两年评定一次,经省级国、地税联席会协商一致可增加评定次数,评定工作统一在年初进行,首次共同评定工作定于2004年开展。等级评定后,由各级国、地税局共同为纳税人颁发牌匾和证书。牌匾式样由省级税务机关统一确定(附后)分别由评定机关负责制作并颁发。
三、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大宣传,鼓励诚信纳税,营造明礼诚信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
纳税信用
等级评定工作的支持与配合,将
纳税信用
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要结合日常征管,制定和兑现激励措施,树立诚信纳税典型,努力营造守法经营、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
附件:
纳税信用
等级牌匾式样(略)
二○○四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