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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的通知
济政发〔2021〕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过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济政字〔2021〕10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济政字〔2020〕88号)、《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济政发〔2021〕9号)进行评估,决定对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济政字〔2021〕10号)作出修改:

(一)《意见》八(一)中的“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意见》八(三)中的“对拒不执行上述决定或采取整改措施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修改为“拒不执行上述决定或采取整改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二、对《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 ( 济政字〔2020〕88号)作出修改:

《意见》一(四)中的“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仅用于奖励企业,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中的60%用于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40%用于奖励企业董监高人员(具体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修改为“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

三、对《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 济政发〔2021〕9号)作出修改:

(一)《政策措施》一.1中的“对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200万元,其中企业实际控制人所得奖励不少于60%(具体分配由企业自行确定)”,修改为“对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200万元”。

(二)《政策措施》最后一段中的“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修改为“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3日印发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济政发〔2019〕8号)同时废止”。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修改后文本

2.《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修改后文本

3.《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修改后文本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省属煤炭企业及所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03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坚守安全生产红线。矿山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事关广大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格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全面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责任。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持续推进矿山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矿业集团、各矿山企业)

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深入推动矿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依法履职。鼓励企业研究制定对地下矿山(包括煤矿和非煤地下矿山,下同)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与其任免和绩效考核挂钩。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的主要职责是:抓好“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的组织实施,严禁违规爆破和动火作业,严禁违规转包井下工程,严禁使用淘汰设备工艺,严禁重大灾害治理不到位组织生产,严禁超能力超强度组织生产,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组织生产建设,严格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管理,严格带班下井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监管监察指令;每年年初在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官网进行安全生产公开承诺,承诺书报属地地下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备案;按规定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冲击地压矿井要突出抓好冲击地压灾害治理,形成会议纪要并抓好督促落实;支持、指导和督导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定期向属地地下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书面报告重大风险管控和重大灾害治理情况;严格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煤矿产能核定、标准化达标验收、技术改造等重要事项报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后按规定上报至相关部门。各矿业集团或上级公司严禁向矿山企业下达或变相下达不合理的生产任务和经营指标。(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山东煤监局有关监察分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矿业集团、各矿山企业)

三、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煤矿方面,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省、市属煤矿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指导监督有关产煤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产煤县(市、区)负责辖区内县属煤矿集团公司及所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做好辖区内省、市属煤矿的安全监管工作。非煤矿山方面,市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有关县(市、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有关县(市、区)负责辖区内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工作。辖区内有地下矿山的县(市、区)主要负责人每年下井不少于2次,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分管负责人每年下井不少于4次;辖区内只有1处地下矿山的,下井次数减半。(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四、明确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查处矿山无证开采违法违规行为;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审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检查矿山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企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问题长期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地下矿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其有任免权的上级单位提出调整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建议。(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矿业集团、各矿山企业)

六、加强安全监管基础建设。科学设置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和职能,充实煤矿安全监管力量,加强冲击地压灾害防治技术力量,加大煤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所需装备和经费保障力度。设立煤矿安全监管智慧平台,结合智慧城市和煤矿智能化建设,加快煤矿安全监管、节能环保等数据共享和智慧应用。实施科技强安,因地制宜、分类分批推动矿山智能化建设,2025年底前所有矿山完成智能化改造或建设任务。各县(市、区)要明确承担矿山安全监管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与监管职责相匹配的监管力量,保障执法装备和经费。(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大数据中心,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七、强化安全执法检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明察暗访、联合执法”等方式开展执法检查,切实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运用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落实联合惩戒措施,鼓励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落实相关奖励规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实施专家查隐患,同步跟踪执法处置并向社会曝光。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牵头建立监管监察会商机制,每月召开1次监管监察联席会议,研判重点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支持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企业建立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服务机构,为煤矿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支持。(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山东煤监局有关监察分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矿业集团、各矿山企业)

八、从严从重追究事故责任。

(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相关责任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即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失火罪,安全生产行为涉及的其他罪名。

(二)市县属煤矿发生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建议对分管矿长撤职;发生死亡2人或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建议对矿长撤职;年度内发生一次3人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建议对煤矿上级企业董事长撤职或降级处理。非煤地下矿山、省属煤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向其有任免权的上级单位提出任免建议。

(三)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山,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拒不执行上述决定或采取整改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责任单位:市能源局、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山东煤监局有关监察分局,有关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矿业集团、各矿山企业)

本意见自2021年3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11日。2020年11月19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济政字〔2020〕73号)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废止。


《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解读
发布日期:2021-03-12  信息来源:济宁市应急管理局 
      一、问:制定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济宁是国家重点规划建设的鲁西南煤炭基地的主产区,典型的煤炭资源型城市,辖区内还有2家非煤地下矿山,开采矿种为铁矿和稀土。我市煤炭资源地质条件差,开采的大都是不安全储量,随着煤炭开采的不断延伸,安全隐患威胁越来越多。今年以来,我省接连发生栖霞笏山金矿“1·10” 重大爆炸事故、招远曹家洼金矿“2·17”较大火灾事故等,矿山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复杂。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决遏制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本意见。

      二、问:《意见》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主要包括8个方面内容,一是坚守安全生产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二是强化企业主体责任。鼓励企业研究制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定期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三是落实分级属地监管责任。明确了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有关产煤县(市、区)对省、市、县属煤矿的安全监管职能,以及市、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对非煤矿山的安全监管职能。四是明确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对自然资源部门、公安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矿山监管职责进一步进行了明确。五是加强企业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安全管理混乱、事故隐患多、问题长期不整改或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地下矿山,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向其有任免权的上级单位提出调整地下矿山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的建议。六是加强安全监管基础建设。科学设置市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机构和职能,县(市、区)要明确承担矿山安全监管的部门,加强与监管职责相匹配的监管力量,保障执法装备和经费。七是强化安全执法检查。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鼓励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建立煤矿监管监察会商机制。八是从严从重追究事故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矿山企业相关责任人应付的刑事责任,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等的处理建议,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矿山企业相关责任人应付的刑事责任。

      三、问:《意见》中对矿山企业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企业方面主要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鼓励企业研究制定对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的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包括“六严禁、三严格”九项措施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公开承诺、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等。

       联系人:王奎彪,联系电话:0537-2906993。



附件2



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



为积极鼓励我市企业上市挂牌,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中的推动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大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力度

根据企业上市挂牌和直接融资情况,市级财政分层次给予奖励。

(一)对实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一次性给予总额1000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主板上市,并将首发募集资金80%以上调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总额60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业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的,或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总额300万元奖励。

(二)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总额1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总额3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实现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按照挂牌层次一次性给予总额30万元奖励。

(三)对已享受政策的挂牌企业转入更高层次市场的,一次性补足奖励资金差额。

(四)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监高人员。

二、扩大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范围

(五)对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永续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定向增发、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通过私募股权实现直接融资的,每年按照企业募集资金调回我市金额3‰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

三、减轻企业上市挂牌财务负担

(六)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财务规范、调整以往年度利润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房产、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有关税收,以及拟上市挂牌企业自然人股东因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而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属于市县分成部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场所受理企业上市挂牌申请后,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七)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重组、内部兼并等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符合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享受减免等税收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八)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等权证过户,相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四、其他

(九)本意见奖励对象为注册地及税收户管地均在我市的持续合法经营企业。

(十)本意见自2020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原扶持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解读《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的意见》

发布日期:2020-12-31  信息来源:济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一、政策背景、决策依据和出台目的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五中全会上指出,“要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建立常态化退市机制,提高直接融资比重”。近年来,我市不断强化工作推进力度,企业上市挂牌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与先进地市相比,仍有较大差距。2020年10月10日,市政府专题听取全市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汇报,要求对标省内政策尽快修订完善我市扶持政策文件,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优化奖励方式、减轻企业负担,推动更多企业加快上市挂牌步伐、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重要举措

(一)提高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标准

一是对实现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一次性给予企业1000万元奖励;对实现境外主板上市,并将首发募集资金80%以上调回我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600万元奖励;对我市企业通过借壳、买壳、吸收合并等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的,或域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点及税收户管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

二是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一次性给予企业100万元奖励。对“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股票并进入精选层的,一次性给予企业300万元奖励。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实现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按照挂牌层次一次性给予企业最高30万元奖励。

三是对已享受政策的挂牌企业转入更高层次市场的,一次性补足奖励资金差额。

(二)调整企业上市挂牌奖励对象

享受以上奖励政策的企业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仅用于奖励企业,其他所有制类型企业获得奖励资金中的60%用于奖励企业实际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40%用于奖励企业董监高人员(具体奖励标准由企业自行确定)。

(三)扩大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范围

对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可转债、永续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通过公开发行、定向增发、优先股、可转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的,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企业通过私募股权实现直接融资的,每年按照企业募集资金调回我市金额3‰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奖励。

(四)减轻企业上市挂牌财务负担

一是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因财务规范、调整以往年度利润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收,因土地、房产评估增值或土地、房产、设备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有关税收,以及拟上市挂牌企业自然人股东因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而增加的地方财政贡献,属于市县分成部分,中国证监会或交易场所受理企业上市挂牌申请后,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奖励。

二是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重组、内部兼并等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增值税等,符合现行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享受减免等税收优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三是拟上市挂牌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等权证过户,相关部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收取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

附件3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制造强市”战略,推进“231”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打造高能级现代产业体系,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企业主体培育提升

1.实施企业攀登工程。对列入攀登工程的龙头企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高成长企业,市、县财政最高可按照企业较上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市县两级),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和100亿元以上且新增100亿元的企业,结合营业收入、地方税收、吸纳就业人数等指标增量与增幅,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对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企业领导班子2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2.实施高成长性企业培育总额奖补。每年按照升规纳统(制造业、服务业)、瞪羚、专精特新、单项冠军、技术创新示范、智能制造示范等企业培育数量,以及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数量、质量等,按照增幅占比等指标,对县(市、区)实施综合评价,排名前3名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3.鼓励创建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4.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市财政对企业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大境内展示展览会(广交会等除外)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5.强化企业家队伍建设。市财政每年安排600万元,用于开展企业高管年度培训;遴选优秀科技型企业家到高校院所、金融机构学习交流;组织有成长潜力的新生代企业家赴海内外知名高校、企业培训考察。(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6.实施重大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对省级重大工业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在省财政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的基础上,市、县财政各按照LPR的10%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231”产业集群中列入市级重大技改项目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市、县财政各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7.鼓励企业智能化、绿色化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231”产业集群企业(下同)实施的投资500万元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软件部分,单项购置费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市财政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对企业实施的500万元以上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100万元;对企业实施的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市财政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8.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对当年内设备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零增地”项目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市财政按照设备投入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9.发挥工业技改投资基金作用。加快工业技改投资基金实体化运作,采用市场化手段推进企业重大技改项目建设,重点投向全市“十百千”项目企业和“231”产业集群,集中支持实施企业“设备换芯、生产换线、机器换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0.鼓励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对企业新创建的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根据运行情况,每年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建设补助,连续补助三年;对获得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提名奖)的,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50、50)万元奖励;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提名奖)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1.支持企业创新项目建设。对拥有市级及以上创新平台、研发投入占比3%以上的企业实施的投资超过500万元的省级以上创新计划项目,按照年度实际研发投入的10%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同一项目最多连续补助两年;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开展的100万元以上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研发费用(发票)的20%给予奖补,最高200万元,同一项目最多连续补助两年。(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2.鼓励产品创新。对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以上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保险补偿财政扶持的产品,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补偿实际投保保费80%的基础上,市财政再给予实际投保保费20%的补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3.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对我市药品生产企业研制的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口服制剂、注射剂,每个品种市财政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全国前3位通过同品种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再增加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4.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企业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每个资质市财政给予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5.推动工业互联网示范应用。每年从“231”产业集群中选择20个左右的示范企业,推广应用工业互联网、区块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数字技术,经评价成果较好的,市财政给予每个企业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6.鼓励企业上云。市财政按照设备上云软硬件投资额的50%,给予单台工业设备不超过5000元,单个企业最高20万元奖补;对服务商(在济宁注册)整合行业资源,开发和推广的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市财政按照服务企业的数量和成效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所需资金从整合设立的工业发展等专项资金中解决。如遇中央、省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5月1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15日。济宁市人民政府2019年4月3日印发的《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济政发〔2019〕8号)同时废止。各县(市、区)要出台配套政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政策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解读《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1-05-18 信息来源:济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市”战略,深入实施《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集群开放创新发展的意见》(济发〔2020〕16号),加快推进“231”产业集群发展,在学习借鉴济南、青岛、菏泽等市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市《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济政发〔2019〕8号)等政策,出台了《关于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二、政策依据

依据《关于加快先进制造业集群开放创新发展的意见》(济发〔2020〕16号)、《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济政发〔2019〕8号)等文件。

三、出台目的

实施“制造强市”战略,推进“231”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是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战略部署的重要举措。此次《政策措施》突出抓住支持“231”产业集群培育这一重点,注重处理好政策连续性和创新集成之间的关系,通过整合提升原有扶持政策,形成扶持高质量发展的拳头效应,坚持市县联动、抓点带面,鼓励县市区落实差异化、普惠性的扶持政策,进一步增强了政策可行性和操作性,充分利用财政奖补、贷款贴息、技改基金等政策措施,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创新发展,助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政策措施》共四部分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加快企业主体培育提升,共5条。主要包括实施企业攀登工程、实施高成长性企业培育总额奖补、鼓励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创建、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强化企业家队伍建设等。

二是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共4条。主要包括实施重大技改项目贷款贴息,鼓励企业智能化、绿色化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发挥工业技改投资基金作用等。

三是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共4条。主要包括鼓励企业建设研发平台、支持企业创新项目建设、鼓励产品创新、支持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等。

四是支持企业转型升级,共3条。主要包括支持企业融合发展、推动工业互联网示范应用、鼓励企业上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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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济宁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