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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8〕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泰州市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收益资金的使用,助力精准扶贫开发,根据《财政部关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支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36号)、《江苏省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苏政办发〔2017〕10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资金(以下简称“收益资金”),是指我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通过省、市流转平台成交所取得的交易价款及衍生利息收入等。

第三条 市国土部门负责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工作。市财政、国土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收益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对收益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收益资金应当作为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兴化、泰兴、靖江全额缴入各市财政,各区全额缴入市财政,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收益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一)搬迁农民安置补偿:包括房屋搬迁补偿、宅基地复垦、地上附着物补偿等;

(二)土地整治相关支出: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农用地整理、未利用地开发等新增耕地产生的支出;土地综合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基本农田管理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支出;国土生态环境修复、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等方面支出;与土地整治工作相关的土地调查、村级土地利用规划、不动产登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支出;

(三)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支出:包括土地整治地区涉农配套设施,新建农村居民安置住房所需费用,以及新建集中居住社区中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污水、环境、卫生、文化、公共绿地、公共厕所、消防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村级活动中心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支出;

(四)收益资金在扣除搬迁农民安置补偿、土地整治支出、涉农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支出等增减挂钩项目支出后的结余,全部用于建立扶贫开发专项资金,统筹用于精准扶贫、现代农业、乡村振兴等相关农业农村工作方面支出。

第六条 收益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相关市(区)、乡镇(街道)和增减挂钩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市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核算管理。

收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国土部门制定。

第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土等部门,每年组织对收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加强收益资金使用监管,提高收益资金使用效能。

第八条 建立健全收益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跟踪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归还资金外,并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