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1〕6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废止和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苏自然资函〔2025〕5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国土管理局:

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取消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审批,严格实行备案制度。企业改制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除符合划拨供地目录、保留划拨方式的,都必须由经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认证的、具有土地估价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土地估价报告按规定进行备案。未经评估,各地不得办理有偿用地、土地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土地估价中介服务机构必须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按照“客观、真实、公正”的要求,独立进行估价业务活动对土地估价行为独立承担民事和经济责任,并定期将土地估价业绩清单上报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同时报所在地的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凡未脱钩改制的土地评优机构一律不得从事社会中介业务。在外省(市)注册的土地评优中介机构需要在江苏省境内从事土地评估中介业务的,应事先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备案,凭备案证明开展相关业务。

三、各地要加强对土地估价机构的监督管理,从职业道德、技术水平、估价报告质量等方面入手,定期对土地估价机构和土地估价报告进行检查。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改制为上市公司的企业所涉及的土地,不论是否已实行有偿使用,其土地使用权方案须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同时将土地估价报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宁。

五、规范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行为。今后将严格控制限制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的适用范围,同时调整原鼾审批程序。从2001年2月13日起,只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公司试点的企业,方可采用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处置方式配置土地,并按规定报省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批准。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来源: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