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关于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创新政府融资机制和路径的意见
泰政发〔2016〕8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更好发挥政府债务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
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 ( 国发〔2014〕43号)、国家财政部《
关于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实施意见》(财预〔2015〕225号)和省政府《
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48号
)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创新政府融资机制和路径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政府举债主体和方式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举借债务要充分考虑经济形势、财政承受能力、融资成本、项目效益等因素。政府举债采取政府债券方式,对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对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二、严格按照限额举借政府债务
按照“控制规模、优化结构、压降成本、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总体要求,对政府债务余额实行限额管理。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每年预算调整方案中如实反映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变化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严格按照限额举借政府债务,超过债务限额的,一律不得新增债务。新增债务资金必须用于公益性项目支出,优先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以及党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民生项目建设,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严禁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在限额之外通过企业举借政府债务、违法违规为企业举债提供担保。
三、强化政府债务预算管理
实行政府债务预算管理全覆盖,一般债务全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专项债务全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做到政府债务收支与财政预算同步编制、同步审批、同步执行,逐步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债务收支情况随同预算公开的常态机制。
四、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一)切实履行政府债务偿还责任。到期政府债务要纳入预算安排偿还,不足部分可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压缩公用经费、处置存量资产等多渠道解决。力争在2018年底前,将符合置换条件的政府存量债务全部置换为政府债券,优先置换高利率政府债务,降低债务成本,缓解当期偿债压力,及时发挥置换债券的作用。
(二)加强政府或有债务监管。妥善处理政府或有债务,对确需政府代偿的或有债务,要将代偿部分纳入预算;对确需转化为政府债务的,按程序报批后予以转化;对违法违规担保的,依法解除担保关系。新增或有债务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根据担保合同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五、推进融资平台公司改革
(一)摸清融资平台公司运行状况。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组织专项调查,了解融资平台公司的组织架构、内部管理等情况,掌握融资平台公司的融资、债务、担保、银行存款和项目资金拨付等情况,摸清融资平台公司运行状况。
(二)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革。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按照“实体化、市场化、公司化”思路,赋予融资平台公司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经营权和收益权,加快推进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革。划清政府与融资平台公司界限,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不得纳入政府债务,政府不得为企业举债承担偿还责任或提供担保。要依托现有资源,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购买服务、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和城市建设基金等措施,拓宽政府融资渠道。建立政府资金池,做到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实现资本效益最大化。加强融资平台公司经营者后备队伍引进、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善于经营、充满活力的管理运营队伍。
(三)建立融资平台公司财务信息报告制度。各市级融资平台公司应于次月10日前通过融资平台管理信息系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当月主要财务信息快报,包括财务收支信息表、融资明细表、债务余额表等;每季终了后15日内通过融资平台管理信息系统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季度主要财务信息报表,包括资产情况明细表、负债情况明细表、担保情况明细表等。各市(区)应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融资平台公司融资明细表、担保情况明细表和债务余额表等。
六、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机制
(一)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区)政府(管委会)债务的监督,根据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逾期债务率以及综合债务率等指标,及时评估市(区)政府(管委会)债务风险状况,评估结果要作为确定各地新增政府债券分配额度的主要依据,并对债务高风险地区进行风险预警。
(二)建立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机制。市(区)政府(管委会)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市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严格划清政府与企业债务责任,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政府债务不得推给企业偿还。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本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负总责,建立债务风险化解激励约束机制,全面组织做好债务风险化解和应急处置工作。列入风险预警范围的地区要制订中长期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和应急处置预案,在严格控制债务增量的同时,通过控制项目规模、减少支出、处置资产、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消化存量债务,逐步降低债务风险。市(区)政府(管委会)难以自行偿还债务时,要启动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上报,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
(三)健全政府债务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各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主动接受本级人大和社会监督,定期向社会公开政府债务限额、举借、使用、偿还等情况。审计部门要依法加强债务审计监督;财政部门要加大对地方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市委组织部门要将政府债务管理作为硬指标纳入政绩考核,定期加强对各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市(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抓好本级政府债务风险防控等各项工作。对市(区)政府(管委会)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不力的,要进行约谈、通报,必要时可以责令其减少或暂停举借新债。市(区)政府(管委会)违法举债或担保的,责令改正,并按照预算法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各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级机关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各项规定,结合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职责,积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切实发挥规范政府债务管理对“稳增长”和“防风险”的积极作用,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