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函〔2007〕5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16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修改后的《
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在本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些地方对此政策的理解产生歧异,现明确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国税地字第15号
)第四条的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