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到期失效】
济政办字〔2018〕8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20〕1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2.12.3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曲阜文化建设示范区管委会(推进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引导集聚金融和社会资本,对接利用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形成助推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合力,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依法合规、防范风险”的原则,按照整体设计、分期募集、上下联动、滚动发展的思路,设立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根据《
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是指由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发起,按照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方式,采取引导基金、子基金二级架构,与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和投资机构合作,重点投资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和园区产业发展等重点领域的基金。
第三条 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由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共同出资25亿元组成;通过引导基金出资和市场化募集,吸引金融机构、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旧动能转换基金。
引导基金出资采取认缴制,根据基金运作投资实际需要分期出资。其中,认缴全省性母基金10亿元,按对省出资“挂钩返投”政策,在我市形成不低于40亿元的基金投资规模;认缴地方自设基金15亿元,设立园区产业发展基金,形成不低于50亿元的基金投资规模;同时优化整合现存各类政府投资产业基金不低于10亿元,使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总规模达到100亿元以上。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与社会资本合作设立方式,参股各类产业投资、创业投资等股权投资基金和基础设施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
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和引导基金承担有限责任的前提下,引导基金既可平行出资,也可运用结构化设计和投保贷联动等业务模式,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 优化整合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将政府出资形成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统一规范纳入到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体系。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成立济宁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决策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决策机构。基金决策委员会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和分管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其他副市长及市直其他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在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涉及分管事项时参加会议。基金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决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审定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统筹实施政策指导、监督管理、绩效考核等工作;
(三)审定基金投向负面清单,明确基金禁(限)投业务和范围;
(四)研究制定支持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发展的相关政策,确定基金投资方向及项目投资原则;
(五)研究确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六)审议引导基金出资方案、子基金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子基金的政策审查、投资方向、收益分配、清算、让利、管理费用、决策及风险防范机制等;
(七)研究制定规避防范基金运作风险的措施;
(八)协调解决基金管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基金决策委员会日常工作,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和联席会议制度,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办、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和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分管负责同志,聘请投资、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参加,研究修订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管理办法和子基金设立方案,协调解决基金管理和投资运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重大事项报基金决策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市直相关部门在基金运作中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负责市级引导基金筹集工作,根据引导基金出资计划,将市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预算并按基金投资进度安排拨付;联系协调对省基金管理事务,会同市相关部门对接省新旧动能转换母基金;按期落实市及县(市、区)的引导基金出资;
(二)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基金投资与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对接,做好项目组织推介、优选审核和政策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市审计局负责对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相关政策制定和执行情况、引导基金管理运营进行审计监督;
(四)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市管国有企业出资参股相关产业领域子基金设立工作;
(五)市金融办负责基金投资机构的业务监管和行业指导,指导协调金融机构联合设立子基金、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工作;
(六)市直其他相关部门分别按照部门职能,负责牵头对接省级基金设立和投资运作工作,配合组织和协调市相关领域子基金的发起设立、项目库建设及推介对接等工作。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按期足额落实县级引导基金出资;组织筛选和推介新旧动能转换、园区产业发展等重点项目,为基金投资运作营造良好环境。
第十条 按规定资质条件优选确定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政府出资引导基金管理和全市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的市场化、专业化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职责包括:
(一)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遴选拟出资子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三)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的基金方案,与基金其他出资人开展协议谈判、签订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四)负责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
(五)负责对子基金投资方向、投资进度、投资收益、资金托管和使用情况的全面监管,通过向子基金委派代表、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等方式,确保基金运作规范、运营高效;
(六)负责引导基金的退出与清算;
(七)定期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引导基金、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八)承办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管理费根据引导基金运营业绩和实际出资额核定,采取按年支付、超额累退方式,支付比例一般不超过2%,经基金决策委员会审核同意后,由市财政列支拨付引导基金管理公司。
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收取。
第三章 投资原则
第十二条 新旧动能转换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重点产业和关键领域:
(一)突出支持各类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区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投向园区产业龙头骨干企业;
(二)重点支持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项目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优先投向各类创新型企业、省市重点人才创新创业等项目;
(三)着力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养健康产业等新兴产业,以及高端化工、纺织服装、高效农业、文化旅游、现代金融等优势产业,优先投向列入省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项目。
第十三条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参股比例根据子基金定位、管理机构业绩、募资难度等因素予以差异化安排,对产业类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0%;对创投类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25%,各类政府性出资合计不高于40%;对基础设施类子基金出资比例一般不高于10%。
对县(市、区)自设子基金,市级引导基金参股比例一般不高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实际出资的20%。
第十四条 子基金投资期内本土投资比例应在50%以上且首个项目必须投资于本地,并作为绩效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对募资来源于市外较多的,经批准可适当降低本土投资比例,但不得少于引导基金出资的2倍。
投资本地资金包括:一是基金直接投资于济宁市内企业;二是基金投资于市外企业,再由市外企业将基金资金投入到市内子公司的,可置换为本土投资额;三是为支持市内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基金投资到市内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可按照控股比例折算为市内投资额。
第十五条 产业类、创投类子基金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0年,基础设施类子基金续存期一般不超过20年。存续期满如需延长存续期,应在基金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 发起设立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及出资设立子基金运作应公开透明,子基金管理机构可公开征集遴选,也可主动对接洽谈,但应在批准设立基金前予以公示。
申请发起设立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有较强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三)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新设立的基金管理机构须承诺在基金设立方案确认后6个月内完成登记工作;
(四)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主导过3个以上投资成功案例,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高级管理人员须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五)基金管理机构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 发起设立子基金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在济宁市内注册;
(二)主要发起人、投资管理人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
(三)其他出资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基金中认缴出资额一般不低于基金规模的1%;
(五)熟悉济宁市区域经济发展布局,重点行业、特色产业,具备3个以上达成投资意向的本土备投项目;
(六)现有投资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增资的,除满足第十七、十八条规定条件外,基金投资方向还应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增资方案,增资操作符合相关业务规范。
第十八条 基金发起人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出拟设立子基金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报告、基金出资架构、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草案、基金管理机构情况、经营管理团队人员名单及履历、团队历史投资业绩、基金投资领域、出资人出资意向及出资能力证明、托管银行意向等材料。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初步审核符合子基金发起设立规定条件的,应对基金申请发起人及相关社会资本方开展尽职调查及协议谈判,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基金设立方案,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引导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开展子基金设立审查工作。对通过审查的子基金设立方案,提交基金决策委员会审议核准。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的批复意见,签订子基金设立章程(协议或合同),报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基金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依法实行规范的市场化运作。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利用各类投资基金进行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
第二十二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必须严格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健全并恪守资金募集管理、投资者适当性、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应由具备资质的银行托管,所有资金收付均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引导基金托管银行由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选择确定,市财政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子基金托管银行由子基金管理机构自主选择确定,与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共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托管银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济宁市正常开展业务并存续5年以上,具备良好的金融业务合作基础;
(二)具有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或违法违规处罚记录。
按照托管协议,托管银行负责基金资产保管、资金收付结算等业务,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分别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引导基金公司报送引导基金托管报告。发现引导基金、子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时,必须立即采取暂停支付措施,并及时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告。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及时掌握子基金及被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出现违法违规、违反章程(协议或合同)和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立即责成子基金管理机构限期整改;对不符合办法规定、偏离政策投资方向或存有套取引导基金倾向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拥有一票否决权。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约定,基金工商注册登记后12个月投资进度低于基金认缴规模20%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选择暂停出资。
被暂停出资的基金申请恢复引导基金出资,须符合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并通过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引导基金方可继续出资。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重组或更换:
(一)管理机构解散、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二)管理机构丧失管理能力或者严重损害基金投资者利益的;
(三)按照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持有基金三分之二以上权益的投资者要求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
(四)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机构重组或更换的,由接管人通过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接管人可接管该基金,并按照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协议或合同)中约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引导基金可选择退出:
(一)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6个月,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基金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后超过12个月,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四)基金未按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投资的;
(五)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六)基金或基金管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协议约定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 基金在运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营并清算:
(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基金份额的合伙人(股东)要求终止,并经合伙人(股东)会议决议通过的;
(二)发生重大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三)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管理机关责令终止的。
第六章 收益分配
第三十条 子基金出资人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根据章程(协议或合同)约定收益分配或亏损负担方式。
(一)子基金应及时分配投资收益。引导基金退出时,退出本金纳入引导基金滚动使用,投资及清算收益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二)对引导基金退出时发生的清算亏损,应通过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子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子基金出资额首先承担亏损,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对引导基金投资净损失,经第三方专业机构审计确认并报经基金决策委员会核准后,依照法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一条 引导基金可利用子基金增值收益,通过适当让利方式,鼓励基金投向政府优先鼓励发展、对区域产业带动力大但风险较高、收益较低的创新创业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让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引导基金增值收益指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到期清算所获净收益;
(二)引导基金让利应以引导基金出资该子基金所产生的增值收益为限,不得动用引导基金本金;
(三)引导基金只对子基金中的社会出资人让利,不对政府出资人让利;
(四)引导基金根据基金类型和投资方向,可采取不同比例的差异化让利政策。
第三十二条 在子基金到期清算时,对引导基金在该项子基金所获增值收益超过约定收益率的,或本土投资比例高于规定比例的,可按照不高于其增值收益30%的比例,对子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励。
第三十三条 在基金存续期内,鼓励基金出资人或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的股权或份额。在基金注册之日起2年内(含2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2年以上、3年内(含3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及从第2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转让;设立3年以后,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根据《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范对引导基金政府出资的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完整、准确反映对引导基金出资形成的资产和权益。
(一)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引导基金发展规划,按照年度预算编制要求将政府出资需求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市级政府出资额纳入年度政府预算。
(二)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年度预算、项目投资进度及实际用款需要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经按规定程序审批后及时拨付资金。
(三)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基金运行、资产负债、投资损益等情况,及时报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按年度提交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子基金管理机构应按规定要求定期向投资基金和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基金运行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时报告基金运营中的合并、分立、控股权变更等其他重大事项,报送内容确保真实、完整。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汇总后及时报告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
原有各类政府投资基金参照对子基金的监管要求,由其主管部门定期向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基金投资、管理运营及重大事项变更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基金决策委员会办公室要科学建立对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运营的绩效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从基金投资的整体效能出发,按照基金投资运作的规律和特点,对引导基金、子基金运营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不对子基金的单个投资项目盈亏进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七条 引导基金及子基金管理运营自觉接受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业务监管。审计监管评价要遵循基金投资运作规律和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既要依法合规,又要切实合理。对审计监督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依法依规处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考核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敢于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实施意见》(济发〔2017〕11号)规定,建立基金管理容错机制,鼓励大胆创新实践基金市场化运作的新机制、新模式,探索形成政策纠偏机制,实行容错免责。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引导基金与国家、省级基金合作设立运作投资基金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