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文旅字〔2021〕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22-11-15 》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太白湖新区文化和旅游局、高新区党政办文旅处、经开区软环境社会保障局社会事业中心,局属各单位,有关部门:
现将《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和管理工作,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完善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的相关精神,引导发展一批产业特色鲜明、管理体制科学、运营机制高效、文化内涵丰富,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引领作用的特色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加快全市文化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由文化资源大市向经济文化强市的跨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简称示范基地)是指由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命名,主要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引领和辐射作用的优秀企业。
第三条 凡济宁市境内,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演艺业、娱乐业、动漫业、游戏业、文化旅游业、艺术品业、工艺美术业、文化会展业、创意设计业、网络文化业、数字文化服务业、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等领域各类所有制的文化企业,均可根据本办法申报。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遵循内容优先、特色突出、品牌引领、创新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文化内容创意、特色文化产品生产、文化科技融合、业态模式创新、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类的企业申报。
第五条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是示范基地的主管部门,负责示范基地的评选、认定及管理工作。依据国家、省、市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各类政策,为示范基地搞好相关服务。
第六条 示范基地原则上每两年评选认定一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发展符合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要求,符合国家、省、市文化产业政策,遵纪守法,诚信经营;
(二)在济宁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运营2年(含)以上;
(三)以生产经营文化产品、提供文化及相关配套服务、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为主营业务(具体见国家统计局《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2018)》),且上述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50%以上;
(四)具有较强的管理团队和健全规范、行之有效的管理运营制度;较强的文化产品创新和策划营销能力;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突出,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协调统一,在依法纳税、吸纳就业、公益服务等方面做出积极贡献;资产规模、主营业务收入、税前净利润等指标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有较强的文化内涵或技术创新、研发能力,拥有一定的文化积累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或创意研发投入居于本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在产品、业态、技术、服务、经营模式、体制机制等方面具有鲜明独创性,具有引领意义和典型示范作用;
(六)有切实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
(七)两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
(八)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对特殊人群的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选认定工作,条件适当放宽。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直、驻济中央企业直接向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申报;各县(市、区)的企业向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并由其初审后上报。
第十条 申报示范基地需提交如下材料(一式10份):
(一)企业的基本概况,包括成立时间、发展历程、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和服务、从业人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方面的综合情况;
(二)企业在本行业或本领域内的地位、示范带动作用及品牌影响力情况;
(三)企业在内容、技术、模式、业态、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的业绩;
(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五)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六)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七)企业最近2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表;
(八)开户银行开具的有关企业信用状况的资信证明;
(九)税务部门提供的完税证明;
(十)企业近2年来所获国家级和省级奖励、荣誉和扶持情况;
(十一)申报通知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申报材料必须客观属实,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申报资格。
第四章 评审、命名
第十二条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成立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产业发展科,具体负责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的受理、审核、评审组织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的材料进行初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专家组推荐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家组提出的推荐意见,综合评审确定拟认定命名的示范基地名单,面向社会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正式命名“济宁市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并授予标牌和证书。
第五章 管理机制
第十六条 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以直接考察或委托考察等方式,定期开展巡检,对示范基地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实现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十七条 示范基地以书面形式经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向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报送上一年度发展情况。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在经营性质、发展方向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或有重大兼并重组、重大产业项目调整等事项应及时向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报告。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予以通报:
(一)因管理失当或产品和服务内容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履行法定义务,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因管理不当连续2年严重亏损的;
(四)企业变更名称,未在规定时间内报请核准保留称号的。
第二十条 示范基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其“示范基地”称号予以撤销: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资格的;
(二)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在文化产业领域不再具备示范作用的;
(三)所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或企业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四)无特殊理由连续停止经营时间达1年以上的;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罚的;
(六)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累计受到2次通报的。
第六章 支持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支持示范基地不断推动文化内容形式、传播手段创新,推进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提高产品研发和原创能力。鼓励示范基地申报各类扶持计划、荣誉奖励和专项资金。加强对示范基地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二条 支持示范基地合理利用区域独有文化资源,发展特色文化产业,建设特色文化产业项目,打造知名品牌。鼓励示范基地参加各类文化产业展会、品牌建设和市场推介活动。
第二十三条 支持综合发展较好的示范基地申报省级、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鼓励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示范基地提供多种形式的支持与服务,推动辖区内示范基地加快发展。
第二十四条 鼓励并支持各类文化产业协会或行业组织搭建信息桥梁,加强行业自律,积极发挥中介作用,引导示范基地持续、健康发展。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