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6〕5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苏政发〔2022〕92号)规定,(一)将第三条第四项中“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惩处依据”修改为“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执法参考”。
(二)将第三条第五项中“由‘一行三会’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修改为“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驻苏机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
(三)删去第四条第二项整项内容。
(四)删去第五条整条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18日
江苏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决策部署,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化解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6〕21号,以下简称《
实施方案》)及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
指导意见》)有关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原则
(一)工作目标。
落实《
实施方案》和《
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
(二)工作原则。
打击非法,保护合法。明确各项业务合法与非法、合规与违规的边界,守好法律和风险底线。对合法合规行为予以保护支持,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同时坚持公平公正开展整治,不搞例外。
积极稳妥,有序化解。工作稳扎稳打,讲究方法步骤,针对不同风险领域,根据违法违规情节轻重和社会危害程度区别对待,做好风险评估,依法、有序、稳妥处置风险,防范处置风险引发的次生风险。加强政策解读及舆论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发展。统一把握宣传口径,加强舆情监测,强化媒体责任,维护金融市场运行稳定。
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合法合规经营但风险较大的,要及时整改,加强风险管控;对持有金融业务牌照、但出现违规经营活动的,应停止业务,限期整改;对持有金融牌照、但业务实质与牌照资质不符的,应停业整改,回归原资质业务;对没有金融牌照、风险较小的,采取多种方式,逐步化解;对没有金融业务牌照、业务极不规范、有意逃避金融监管的,要坚决予以取缔;对没有金融牌照、涉嫌恶意欺诈、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予以严厉打击,绝不姑息迁就。
明确分工,强化协作。按照《
指导意见》和《
实施方案》明确的分工要求和部门职责,采取“穿透式”监管办法,根据业务实质明确责任。坚持问题导向,集中力量对当前互联网金融主要风险领域开展整治,有效整治各类违法违规活动。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活动特点,加强跨部门、跨区域协作,共同承担整治任务,共同落实整治责任。
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立足当前,切实防范化解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对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效震慑。着眼长远,以专项整治为契机,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规则,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P2P网络借贷业务。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
(二)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
1﹒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范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本质属性执行相应的监管规定。销售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标准,披露信息和提示风险,不得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客户。
3﹒金融机构不得依托互联网通过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嵌套开展资产管理业务、规避监管要求。应综合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等全流程信息,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与监管要求。
4﹒同一集团内取得多项金融业务资质的,不得违反关联交易等相关业务规范。按照与传统金融企业一致的监管规则,要求集团建立“防火墙”制度,遵循关联交易等方面的监管规定,切实防范风险交叉传染。
(三)第三方支付业务。
1﹒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客户备付金,客户备付金账户应开立在人民银行或符合要求的商业银行。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防止支付机构以“吃利差”为主要盈利模式,理顺支付机构业务发展激励机制,引导非银行支付机构回归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
2﹒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非银行支付机构开展跨行支付业务应通过人民银行跨行清算系统或者具有合法资质的清算机构进行。
3﹒开展支付业务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业务资质,不得无证经营支付业务,开展商户资金结算、个人POS机收付款、发行多用途预付卡、网络支付等业务。
(四)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
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宣传行为应依法合规、真实准确,不得对金融产品和业务进行不当宣传。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从业机构,不得对金融业务或公司形象进行宣传。取得相关业务资质的,宣传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经有权部门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不得进行误导性、虚假违法宣传。
(五)股权众筹业务。
1﹒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投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业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2﹒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券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六)互联网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应遵循安全性、保密性和稳定性原则,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应当坚持服务互联网经济活动的基本定位,提供有针对性的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应建立对所属电子商务公司等非保险类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建立必要的防火墙。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七)各类交易场所业务。
各类交易场所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不得违规开展业务。未经批准,不得设立各类交易场所;省内、外各类交易场所不得在我省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通过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验收的有关省份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及未取得注册地省人民政府或授权部门批准文件交易场所发展的会员单位,不得在我省开展业务。
(八)民间投融资机构活动。
投资理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各类民间投融资机构不得开展金融业务,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P2P网络借贷平台、各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和民间投融资机构专项调查是我省此次工作的重点。
三、综合施策,标本兼治
(一)严格准入管理。
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经相关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从事金融活动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会同工商部门予以认定和查处,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工商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非金融机构、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得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凡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选择上述字样的企业(包括存量企业),工商部门将注册信息及时告知金融管理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工商部门予以持续关注,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协调沟通,及时发现识别企业擅自从事金融活动的风险,视情采取整治措施。
(二)强化资金监测。
加强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资金账户及跨行清算的集中管理,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资金账户、股东身份、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等情况进行全面监测,依靠对账户的严格管理和对资金的集中监测,构建对互联网金融活动的常态化监测和有效监管的长效机制。严格要求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银行要加强对相关资金账户的监督。在整治过程中,特别要做好对客户资金的保护工作。
(三)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
针对互联网金融违法违规活动隐蔽性强的特点,各级人民政府应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制度,出台举报规则,设立举报平台,为整治工作提供线索。推行“重奖重罚”制度,按照违法违规经营数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对提供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强化正面激励。加强失信、投诉和举报信息共享。
(四)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
对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为抢占市场份额,向客户提供显失合理的超高回报率以及变相补贴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清理规范。高风险高收益金融产品应严格执行投资者适当性标准,强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不得以显性或隐性方式,通过自有资金补贴、交叉补贴或使用其他客户资金向客户提供高回报金融产品。高度关注互联网金融产品承诺或实际收益水平显著高于项目回报率或行业水平相关情况。省互联网金融协会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商相关部门对互联网金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评估认定,
并将结果移交相关部门作为执法参考。
(五)加强内控管理。
由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及其驻苏机构、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监管的机构应当对机构自身与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的业务进行清理排查,严格内控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与未取得相应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不得通过互联网开展跨界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各有关部门在分领域、分地区整治中,应对由其监管的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的情况进行清理整顿。
(六)用好技术手段。
利用互联网思维做好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研究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技术支持系统,通过网上巡查、网站对接、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摸底互联网金融总体情况,采集和报送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向相关单位预警可能出现的群体性事件,及时发现互联网金融异常事件和可疑网站,提供互联网金融平台安全防护服务。
四、健全机制,落实责任
(一)组织领导。
成立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及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省信访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维稳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法制办、省通信管理局、江苏银监局、江苏证监局、江苏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或分管负责同志及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分管负责同志为领导小组成员,相关处室负责同志为联络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从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省金融办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二)部门统筹。
按照《实施方案》要求,成立六个联合办公室,负责国家确定的六个分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增设全省投资理财类机构普查联合办公室和全省各类交易场所整治联合办公室,与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线上线下联动,同步开展工作。八个联合办公室的牵头部门分别为:省金融办、江苏银监局牵头负责P2P领域的专项整治,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牵头负责第三方支付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证监局、省金融办牵头负责股权众筹领域的专项整治,江苏保监局牵头负责互联网保险领域的专项整治,省金融办牵头负责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领域的专项整治,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各类交易场所领域的专项整治,省工商局牵头负责互联网金融广告的专项整治,省维稳办牵头负责全省投资理财类机构的普查工作。牵头部门统筹全省范围内相应领域的专项整治工作,督促各市按照统一部署做好工作。
对于交叉嵌套领域、企业和业务的专项整治责任,由领导小组根据“穿透式”监管要求,研判本质属性,确定责任部门,切实扫除监管盲区,确保专项整治及以后的日常监管、长效管理全覆盖。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预警信息传递、核查、处置快速反应机制。
(三)属地负责。
各市人民政府为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落地单位。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注册在本辖区内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开展专项整治,承担组织协调、风险处置、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职责,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各市可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专项整治的重点,建立相关领导和工作机制。
(四)协调配合。
加强省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八个分领域联合办公室的牵头部门如提出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原则上,公安、工商两部门要参与各个分领域联合办公室。加强省级部门与地方人民政府之间的协调配合,条线管理单位要指导各市派驻机构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
(五)督促指导。
省金融办负责制订全省实施方案,各牵头单位负责制订相应领域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做好工作,适时开展督查。强化上下沟通、左右衔接,定期将工作动态报省领导小组,重要情况及时报送。
五、稳步推进,有序开展
专项整治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部署阶段(5月5日-5月20日)。
5月15日前制订我省总体实施方案和八个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5月20日前将总体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并召开各市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的全省电视电话会议,部署专项整治工作。
(二)摸底排查阶段(5月21日-7月31日)。
各市和省各有关部门对各类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建立档案。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制订清理整顿方案。各地、各部门于7月20日前将工作情况、风险状况和清理整顿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7月31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和省领导小组。
(三)清理整顿阶段(8月1日-10月31日)。
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对本地、牵头领域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和业务活动开展集中整治。向违规机构出具整改意见,对违规情节较轻的,要求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较重的,依法依规予以关闭或取缔;涉嫌犯罪的,移送相关司法机关。同时,各市、省各有关部门对前一阶段的专项整治工作分别组织自查,省领导小组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组织开展督查和中期评估。各地、各部门于10月20日前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10月30日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和省领导小组。
(四)整章建制阶段(11月1日-11月30日)。
针对专项整治中暴露出的问题,各地、各部门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和监管规则。
(五)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2017年1月31日)。
省领导小组组织对各市、各领域清理整顿情况进行验收。各市、各部门形成本地、牵头领域的整治工作总结报告,2017年1月10日前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于2017年1月底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和省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