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财规〔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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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部、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
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对2006年印发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
2013年8月26日
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建立规范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根据财政部《
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以及《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贯彻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8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
已实行就地直接缴库的有关专项收入,以及罚没收入的收缴管理和票据管理维持原方式不变。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收入、社会保障基金、债务收入、住房公积金以外,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在履行国家管理职能、行使国有资源(资产)所有权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时,通过征收、收取、罚没或者募集、受赠等方式依法取得(以下简称执收)的资金。
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在依法实施社会公共管理,或者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二)政府性基金。指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三)罚没收入。指法律、法规规定的罚款和罚没收入,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罚款、罚金、没收违法所得、追缴非法收入、没收财产和非法财物的变价收入等。
(四)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指利用国有资源或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土地出让金收入,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价款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
2.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
3.政府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
4.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
5.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和社会公共资源(资产)的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垄断)经营权等有形或无形资产进行有偿出让、转让取得的收入;
6.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出让收入和世界文化遗产的门票收入;
7.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场地、设备)和无形资产出租、出售、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
8.利用其他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
(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指凭借国有资本投入取得的收入。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六)彩票公益金、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的资金(以下统称其他非税收入)。主要包括:
1.经政府批准发行的彩票销售收入中按规定取得的彩票公益金和发行费收入;
2.以政府名义(或凭借政府信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不包括定向捐赠货币收入、实物捐赠收入以及以不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或其他民间组织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
3.执收单位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和政府(公共)资源开展培训、提供咨询等其他各种有偿服务所取得的经营服务性收入;
4.其他政府非税收入等。
第四条 市财政局建立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作为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统一应用平台,并通过财政、执收单位、代理银行的联网实现数据的实时传输。
执收单位原有的收费或业务管理系统可通过约定接口实现与非税系统的对接。
第五条 市财政局建立统一非税收入项目库,对非税收入项目统一编码,并建立单位、项目的关联关系。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系统按规定对关联项目实施征收和解缴。
非税收入项目库由市财政局统一维护。
第二章 相关主体及责任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市级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市级非税收入项目及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设立和管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会同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协调与代理银行、执收单位间的有关业务关系和账务核对工作;负责对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程序和收缴工作实施管理和监督,对市级主管部门及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及代理银行代收网点执行代理协议的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管理权限做好财政票据的发放、审验、核销、稽查等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规范及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条 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管部配合市财政局实施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负责对代理银行开立非税收入收缴账户业务实施监督、检查和审核,对代理银行代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清算业务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八条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非税收入的收缴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督促所属执收单位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管理政策,杜绝执收单位违反规定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监督检查执收单位非税收入收缴情况,确保资金及时、足额解缴市财政。
第九条 执收单位是指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进行财务核算的非税收入执收单位。
执收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收取非税收入,不得多收、乱收或少收、不收;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所收资金按规定及时、足额解缴市财政,并主动与财政、代理银行做好账务核对工作。
执收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执收的非税收入执收依据,包括项目、对象、标准、范围、期限、方式;
(二)按照规定收缴非税收入;
(三)记录、汇总、核对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四)执行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
执收单位不得违法执收非税收入,不得截留、坐支、挪用、私分非税收入。
执收单位的派出机构称为执收点。执收点所征非税收入,计入执收单位统计口径。
第十条 缴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负有缴纳非税收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缴款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缴款人有权向有关管理机关和执收单位了解非税收入的相关政策、法规以及收缴管理方式的有关规定。
对执收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权限擅自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非税收入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等乱收费行为,以及执收单位在收款时不出具合法票据的,缴款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一条 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是指人民银行认定的具有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资格的,并代理市级非税收入收缴、汇划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市财政局与各代理银行应当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与市财政局签订的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办理相关业务。
各代理银行在本市的所有分支机构均作为市级非税收入的代收网点。缴款人可在任何一家代收网点办理缴款业务。
代理银行应开发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临柜系统,并通过标准接口实现与财政非税系统的连接,实时接收和发送非税收缴相关数据。
代理银行非税收入相关工作纳入财政对银行的综合考核。
第三章 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非税收入收缴银行账户体系包括市级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简称市级财政专户)和汇缴零余额账户。
第十三条 市级财政专户是市财政局在代理银行设立的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市级非税收入资金活动的专用账户。
第十四条 市级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是因特殊情况,由市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为执收单位设立的专门用于非税收入归集和解缴的零余额账户,该账户除与市级财政专户进行清算外,只收不支。
第十五条 市级非税收入原则上应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执收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立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的,应当经财政部门批准,并由代理银行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核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更、撤销非税收入汇缴零余额账户。
第四章 收入收缴管理
第十六条 纳入非税收入收缴体系的执收单位和项目,征收和缴款原则上均统一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特殊情况需要保留专用票据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可用于征收环节,但向财政缴款时仍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
依法需要纳税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时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向财政缴款时,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
随价计征的非税收入项目,征收时使用规定的有关票据。向财政缴款时,使用《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
由税务机关执收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使用税务票证。所收资金直接解缴财政。
第十七条 《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原则上应通过非税系统开具。零星、分散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或执收单位暂不具备电脑开票条件,以及经市财政局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按有关规定手工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
第十八条 市级非税收入收缴实行“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管理方式,具体分为直接解缴和集中汇缴两种收缴方式。
直接解缴是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后,由缴款人持《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自行到代理银行缴款,资金直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集中汇缴是由执收单位向缴款人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或其他专用票据的同时,直接向缴款人收款,然后由执收单位将所收款项集中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第十九条 市级非税收入实行集中汇缴的,可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将所收款项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执收单位使用专用票据的,应每日将所收款项按非税收入项目汇总填写《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并通过非税系统注明专用票据名称和号码,将所收款项缴入市级财政专户。
非税收入当日汇总金额不足500元的,可与次日所收款项一并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月末应将所收款项缴清。
第二十条 缴款人或执收单位在缴款时,可选择现金、转账等多种缴款方式。
(一)以现金缴款:缴款人或执收单位持《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
(二)以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缴款:缴款人或执收单位持《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及支票(汇票、本票)到代理银行办理缴款。
使用转账支票(汇票、本票)缴纳非税收入时,最终收款人为南京市财政局的,该转账支票(或汇票、本票)不得背书转让。
(三)以电汇(含网银汇款、银行转账)或财政直接支付等方式缴款:缴款人或执收单位将款项直接支付到财政专户,款项支付成功后,应及时持《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到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做非税收入信息补录。
(四)以授权支付凭证缴款:缴款人或执收单位持《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及《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到付款银行办理缴款。
(五)以POS机刷卡缴款:根据业务需要,执收单位需使用POS机刷卡收取非税的,应向市财政局提出POS机安装申请。通过POS机刷卡收取非税的,缴款人可直接刷卡缴费。
第二十一条 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各网点应按规定将《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的相关信息录入非税收入收缴银行临柜系统,与非税系统核对无误后完成收款,并将资金及时划转财政专户。
对收缴(款)时间相对集中、当日现金收取量较大的执收单位,银行代收网点应提供便利、加强服务,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二条 执收单位应向缴款人主动提示在缴款时注明所缴非税收入项目和项目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应及时核对资金并开具票据送交代理银行进行录入。执收单位应对系统开票信息及时进行清理,如出现票据作废或遗失等异常情况,应在系统中对所开具票据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与市财政局、代理银行与执收单位、执收单位与市财政局要定期核对非税收入收缴信息,保持账务一致。
第二十四条 市级主管部门可通过非税系统查询所属执收单位的收缴业务并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五条 应当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经营服务性收入,由市财政局结合各行政事业单位的性质及其收入来源情况进行具体界定,并统一纳入非税收入项目库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取得经营服务性收入时,应按税务部门规定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各单位不得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入。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经营服务性收入,其税后资金应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已取消单位基本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在取得经营服务性收入时,所收资金可以先进入财政代管的单位核算账户,并按税务部门规定申报纳税。在按规定完成申报纳税后的10日内,单位应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将税后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尚保留单位相关实体账户的市级预算单位在取得经营服务性收入时,所收资金可以先进入本单位的实体账户,并按税务部门规定申报纳税。在按规定完成申报纳税后的10日内,单位应通过财政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将税后资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 因计算机或网络系统故障等临时原因,无法通过非税系统开票时,可由执收单位手工开具《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南京市)》给缴款人。并尽快在非税系统中将手工开具的相应票据信息准确补录和汇总缴款。补录信息应与手工开具票据信息保持一致,以保证顺利完成收缴款业务。
第二十七条 代理银行网络无法连接到财政非税系统时,应尽快修复。同时应向财政申请,通过其它途径获取缴款书电子信息,进行业务处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已缴入市级财政专户的非税收入应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由市财政局开具《缴款书》,将这部分非税收入缴入市级国库。
第二十九条 上下级政府分成的非税收入,由财政部门按照就地缴款、分级划解的规定划解、结算。国家和省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执收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非税收入直接缴付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拨付下级单位。
第三十条 委托其他单位代征非税收入的,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报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部门及归口业务管理部门备案,市财政局通过非税系统设置委托与受托关系。受托单位所需票据按市财政局的具体要求办理,所征资金按有关规定及时缴入市级国库或财政专户。
第五章 收入退款
第三十一条 市级非税收入的退款分为从市级财政专户退付和从市级国库退库两种情况。
第三十二条 市级非税收入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国库后,属于下列范围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审批后,可以办理退款:
(一)违法执收的;
(二)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三)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四)因执收依据调整需要退付的;
(五)经市财政局核准的其他退付事项。
第三十三条 市级非税收入的退付,原则上通过转账办理。市财政局不退付现金。执收单位必须退付现金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已缴入财政专户,且资金与票据信息相一致的退款,应由执收单位通过非税系统录入《南京市非税收入退款申请书》,并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第三十五条 已缴入财政专户,但无票据信息资金的退款,由缴款人提交书面退付申请,经执收单位审核确认后,市财政局按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第三十六条 已缴入市级国库的非税收入的退库,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由市财政局开具《收入退还书》,将相应的收入退还到原缴款单位或个人。
第三十七条 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非税收入退付。在缴入市级财政专户或汇缴零余额账户前,发现数额差错情况,由银行临柜系统和执收单位自行纠错。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财政票据的计划、印制、入库、出库、购领、使用、缴验、退回、销毁等各个环节均统一纳入非税系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财政局通过非税系统,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的基础信息,加强和完善财政票据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市级单位使用财政票据,原则上应由主管部门统一向市财政局申领。特殊情况经市财政局同意,可以直接由执收单位向市财政局申领。
第四十一条 单位购领财政票据,一般应当通过非税系统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复后即可办理购领手续。
第四十二条 非税收入执收单位购领票据后,启用前应通过非税系统进行确认。确认的内容包括票据种类、起讫号码、使用单位、时间等。未经非税系统确认的票据不能直接使用。
第四十三条 单位已使用票据应按市财政局规定的程序通过非税系统申报缴验。
单位再次购领财政票据时,若未对前次所用票据进行缴验,市财政局将暂停票据发放。
第四十四条 单位对符合条件的票据进行销毁,须通过非税系统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销毁。
第四十五条 单位可通过非税系统查询财政票据的购领、使用、缴验、作废、销毁等情况。
第四十六条 财政票据管理的其他具体规定,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原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营业管理部《关于印发〈南京市市级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财综[2006]606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