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昆山市两岸人才合作试验区台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意见
苏人社发〔2015〕178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支持昆山市建设两岸人才合作试验区有关事项的批复》(人社厅函〔2013〕541号),推进苏南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现就建立昆山市两岸人才合作试验区台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绿色通道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昆山市两岸人才合作试验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籍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评审江苏省专业技术资格。
二、在昆山市两岸人才合作试验区工作并做出突出业绩的台籍专业技术人员,可参照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条件,不受职称、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申报相应的中级或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在昆山市两岸人才合作试验区工作的台籍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国家规定实行执业准入类的专业技术资格,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申报国家规定实行考评结合的专业技术资格,应当通过考试。
四、在昆山市两岸人才合作试验区工作的台籍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对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不作要求。
五、在昆山市两岸人才合作试验区工作的台籍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材料按规定程序审核后,直接报送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