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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7〕89号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泰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6日

泰州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离休干部医药费管理工作,切实保障离休干部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市本级用人单位的离休干部及其遗属(专指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下同)的医药费统筹、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资金征缴

(一)资金征缴办法:市属机关、全额事业、差额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市财政承担;市属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由所属单位承担。每年1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同市老干部局,按当年1月1日离休干部及其遗属在册人数,向离休干部离休时所在单位征收当年的离休干部及离休干部遗属医药统筹费。离休干部或遗属当年去世的,征缴的医药统筹费不再返还。

(二)资金征缴标准: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标准为14400元/人.年;离休干部遗属医药统筹费标准为1000元/人.年。

(三)困难企业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的,由企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企业主管部门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解决的,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给予适当减免,批准减免部分由市财政给予补足。

三、医疗待遇

(一)离休干部因病用药、使用诊疗或服务设施的目录范围,按照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和服务设施范围(以下简称“医保目录”)执行。

(二)离休干部因病就医,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按实报销。因病情需要使用人血白蛋白注射液以及使用体内医用植入材料的费用,个人负担30%;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费用,个人不负担;使用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费用由个人负担。

(三)离休干部的遗属享受城镇职工医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医疗管理

(一)离休干部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离休干部每年自主选择市人民医院或市中医院作为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确定,年内不得更改。离休干部在市定点医院之间的转院支出,由转出和转进医院之间办理结算;转市外医院的医药费用,由定点医院按规定结报。

(二)离休干部确因生活需要长住异地的,应当在每年的12月1日前由本人或其亲属提供相关材料书面向市老干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本人应当在生活地确定一家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作为定点医院,离休干部或其亲属可凭合法有效的原始票据、病历、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三)市属定点医院对选择本院作为定点医院的离休干部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降低医疗质量。

五、费用管理

(一)建立离休干部医药费用奖励制度,上年度离休干部本人医药总费用低于统筹缴费标准30%的差额部分,可奖励给离休干部本人。

(二)离休干部遗属的医药费在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列收列支。

六、监督管理

(一)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二)离休干部所属单位未按规定及时缴纳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而影响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由单位承担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1.医务人员不核对证件,导致他人冒用发生费用的;

2.使用未经物价部门核定、自行定价的医疗服务、诊疗项目或擅自抬高收费标准的;

3.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审批手续发生特殊诊疗和药品费用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离休干部个人负担:

1.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院就医以及自购药品的;

2.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未经批准又在其它医疗机构发生费用的;

3.超规定目录范围外用药的;

4.超床位费限价的;

5.离休干部病历无记载而发生费用的;

6.在国外和境外期间发生医药费用的。

(五)离休干部社保卡转借他人使用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七、财政保障

(一)市财政部门应充分发挥财政调控职能,负责做好离休干部医药费的筹集工作,及时拨付结算资金。

(二)离休干部医药统筹费用出现超支的,缺口部分由市财政解决。

八、非市属离休干部管理

(一)驻市区的部、省属用人单位或其它原因未能纳入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的离休干部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待遇标准执行,其离休干部发生的医药费用可委托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管,单独核算、列收列支,不足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属单位解决。

(二)代管离休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每年一季度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代管协议,并结清上年度代垫的离休干部医药费和节约奖励费用,12月31日前未结清的,自到期之日起视为该单位主动取消代管委托,其离休干部之后所发生的医药费由该单位负责。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单位拖欠的离休人员医药费,可依法追收。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泰政办发〔2002〕1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完善市本级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管理的通知》(泰政办发〔2008〕200号)文件同时废止。
来源:泰州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