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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8〕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8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请予批准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分步实施意见的请示》(昆政请〔2007〕71号)收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昆明市各市辖区(含高新、经济、度假开发区),划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地段16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9元、四级地段5元、五级地段3.5元;

鉴于东川区作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可根据《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由昆明市政府对东川区适用税额标准实行降低。

二、安宁市,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4元、三级地段2元;

三、各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四、建制镇,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元;

五、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1.昆钢工矿区: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1.5元;

2.其他: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