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昆明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云地税发〔2008〕5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18
税谱®提示:根据《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规定,继续执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请予批准昆明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及分步实施意见的请示》(昆政请〔2007〕71号)收悉,经云南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昆明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批复如下:
一、昆明市各市辖区(含高新、经济、度假开发区),划分为五个等级:一级地段16元、二级地段12元、三级地段9元、四级地段5元、五级地段3.5元;
鉴于东川区作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之一,可根据《
云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国家及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条例》第四条规定最低税额的30%。具体的适用地区和适用税额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规定,由昆明市政府对东川区适用税额标准实行降低。
二、安宁市,划分为三个等级:一级地段5元、二级地段4元、三级地段2元;
三、各县城区,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2元;
四、建制镇,划分为二个等级: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元;
五、工矿区,划分为二个等级,其中:
1.昆钢工矿区:一级地段3元、二级地段1.5元;
2.其他:一级地段2元、二级地段1元。
此复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